根據法律規定,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的公務員,不得在雙方直接隸屬於同壹領導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機關工作,也不得在其中壹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 * *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壹機關的同壹領導崗位或者雙方直接上下級領導崗位任職,也不得在其中壹人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公務員不得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所辦企業、營利性組織的行業監管或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
因地區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靈活實行崗位回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