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深入實施人才創新發展戰略,促進民營經濟突破發展,加大招商引資力度,根據武漢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房票(人才住房券)(以下簡稱“房票”)是指政府向符合相應標準的企業和各類創新創業人才發放的租房、購房補貼憑證。
第三條市招、信、招商主管部門負責職責範圍內房票發放對象申請的受理和發放,房票所需經費列入各主管部門專項財政預算。
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負責協調房地產開發企業領取房票,並負責房票結算。
第四條房票發放標準由主管部門根據行業管理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第二章房票制作者
第五條房票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共同監制。
第六條房票實行實名制登記,不得退換、轉讓、捐贈。
第七條房票自出票之日起24個月內有效。如果在有效期內沒有使用,房票自動失效。
第八條房票遺失或損壞的,企業或個人應持相關材料向房票發行部門申請補發。
第九條各部門根據年度住房票專項預算向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領取相應數量的住房票,自行發放。
第三章受理和簽發
第十條主管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受理企業或個人發放房票的申請。
第十壹條各部門根據各自發放房票的標準,對申請企業或個人進行審核,符合相應條件的,發放房票。
房票年度發行總額不得超過本年度各部門專項資金預算總額。
第十二條房票應充分載明接收企業或人才的名稱及金額信息。
第四章房票的使用
第十三條房票僅限於在我市範圍內租賃房屋(包括廠房、營業用房和住宅)的企業或個人。
第十四條企業或個人持房票在我市購買新房(含廠房、營業用房、住宅)時,可將房票交付房地產開發企業抵扣同等金額的購房款。也可以先繳納相關費用,再持房票及相關資料到市住房保障和房管部門結算。
第十五條非本市戶籍的個人可憑房票購買我市首套住房。
第十六條使用房票購買的房屋,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五年後,方可上市交易。
第十七條房票支付的購買價款,應當全額使用。
第十八條持有房票的企業或個人在我市購買二手房(含廠房、經營場所、房屋)或租賃房屋(含廠房、經營場所、房屋)時,需先繳納相關費用,再憑房票及相關材料到市住房保障和房管部門結算。
第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積極配合武漢市房票政策的實施,優先安排持有房票的企業或個人購房,不得拒絕使用房票。
第五章房票結算
第二十條主管部門在發放房票時,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將同等金額的房票結算資金劃轉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專用賬戶,用於房票結算。
第二十壹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憑房票收據和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到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結算。
企業或個人先行墊付的,應持房票、購房合同、發票(購買二手房的,需提供不動產登記證明)或區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備案證明到市住房保障和房管部門辦理結算。
第二十二條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應在1月內將房票補貼資金撥付給申請調換的企業或個人。
第六章信息平臺管理
第二十三條房票實行信息化管理,信息管理平臺由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開發和維護。
第二十四條房票的受理、發證、使用和結算均在房票信息管理平臺完成,建立房票檔案,實行“壹票壹檔”制度。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房票後,可以登錄房票管理信息平臺進行真偽查詢。通過檢查後,會將房票鎖在站臺內,不能二次使用。
第二十六條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在房票結算工作中,需要收回房票的,在房票管理信息平臺予以註銷,並將房票持有企業或個人租購住房信息錄入房票管理信息平臺。
第二十七條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房票管理信息平臺中的持票企業或個人購房信息反饋給不動產登記部門,房屋管理交易管理部門和不動產登記部門應當在房屋交易管理系統和不動產登記管理系統中註明“享受房票補貼政策的對象自×××年起五年內不得上市交易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房票由各部門結合年度預算和支付標準,壹次性申報領取。未制定繳費標準和編制預算的,或超過繳費標準、人數限額和年度預算總額的,不予申報和接收。
第二十九條房票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各部門不得擠占、挪用、截留,不得將房票資金用於與企業人才住房保障和生產經營無關的人員、辦公等支出。
第三十條取得房票資金的企業收到資金後,應當接收、使用和結算房票,相關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資金,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三十壹條企業通過塗改、偽造完稅憑證或財務報表、虛報投資規模等方式騙取房票的,由各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收回,取消其享受的行業其他優惠政策,並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壹定範圍內公示。
第三十二條企業相關人員在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獲取房票的,由各行業主管部門責令企業收回,按規定使用,並將其行為納入征信系統。
第三十三條政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在資質審查和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