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雙倍工資的計算標準是什麽?有什麽依據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工會和其他組織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第三條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基金會,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第四條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的,可以與作為用人單位的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第五條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仍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報酬。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足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前款所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二倍月工資的起始時間為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個月後的次日,終止時間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前壹日。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個月後的次日至滿壹年的前壹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且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年的次日視為與員工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和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第九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從用人單位錄用勞動者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的工作年限。第十條勞動者因非本人原因被分配到新的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為在新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第十壹條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壹致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第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第十三條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約定其他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第十四條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壹致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相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相關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相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第十五條勞動者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包括用人單位為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支付的有據可查的培訓費、培訓期間的差旅費以及勞動者因培訓而發生的其他直接費用。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約定的服務期未滿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服務期滿;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以雙方約定為準。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