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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縣嶺泉鎮大聖堂村貧困戶名單

法律解析:

農村貧困家庭大病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根據《民政部、衛生部、財政部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的通知》(民發[2005]121號)、《吉林省關於建立農村貧困家庭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吉衛發[2003]59號)和《吉林省農村貧困家庭醫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吉民發[2004]6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鎮新型 農村合作醫療 試點實際,為切實解決農村貧困家庭大病醫療救助問題,制定本辦法。 壹、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為依托,以農村貧困家庭大病醫療救助為目的,堅持國家補助、政府資助、社會捐助、群眾互助相結合的原則,積極籌措醫療救助基金,建立個人申請、村民代表會議評議、民政部門審核批準、財政專戶直接支付、醫療機構提供服務的制度,使農村特困人口、五保戶和重點優撫對象等人的治病難問題得到妥善解決。 二、救助對象 (壹)農村持有五保供應證的分散供養五保老人和集中供養五保老人、農村孤兒。 (二)農村因自然災害、疾病、殘疾等原因導致生活貧困、無自救能力、持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的貧困對象。 (三)持有相關證件的重點優撫對象,包括享受定期生活補助的在鄉復員軍人;在鄉7至10級殘疾軍人和殘疾民兵、民工;領取定期撫恤金的烈屬、犧牲和病故軍人家屬;享受定期生活補助的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四)農村見義勇為及因公受傷、致殘的貧困對象。 (五)持有低保證的農村低保對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無力承擔分娩費用的貧困孕產婦。 (六)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 貧困對象患下列重大疾病之壹、在定點醫療單位治療且醫療費達到救助起付線以上者,方可享受醫療救助: 1.癌癥(各系統惡性疾病); 2.腎功能衰竭(尿毒癥); 3.心臟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風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 III級以上的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 4.腦出血、腦血栓後遺癥(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5.重癥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 6.糖尿病並發癥(III型以上); 7.類風濕性疾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 8.其它重癥疾病。 凡發生下列情況之壹者不予救助: 打架鬥毆、交通事故、服毒自殺、酗酒傷害、器官移植、自購藥品等不符合大病醫療救助範疇所發生的相關醫療費用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規定不予核銷的藥費和其它費用由患者自理。 三、基金籌集 依據《財政部、民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在財政局建立獨立的農村醫療大病救助基金帳戶。農村醫療大病救助基金是用於農村貧困家庭大病救助的專用基金。基金籌集的主要渠道是: 1.中央轉移支付資金(按農業人口每人每年1元核定部分); 2.社會各界捐贈給農村大病醫療救助的資金; 3.農村醫療大病救助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4.上級下撥的大病救助資金。 四、救助辦法 (壹)符合救助標準的救助對象,在農村新型合作醫療辦公室報銷並經過二次補助後,個人承擔部分的醫療費本人仍無力承擔的,從農村貧困家庭醫療救助基金中給予壹定補助,起付線為2000元,達到起付線以上部分,方可享受醫療救助,救助金額在500—2000元之間。壹年內多次患病的救助對象,醫療費可累加計算,但最高額度每人每年不超過5000元。 (二)未參加新型合作醫療的農村貧困家庭,因大病需要醫療救助的,起付線為2000元,救助金額在500—2000元之間。壹年內多次患病的救助對象,醫療費可累加計算,但最高額度每人每年不超過5000元。 (三)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持有低保證明的貧困孕產婦,對住院分娩無力承擔費用的,按100元標準給予補助。對難產病人按500元標準給予補助,申請補助時要出具計生部門相關證明。 (四)對死亡的艾滋病人給予每人壹次性4000元的醫療補償金。 (五)特殊情況報銷條件和報銷標準經農村貧困家庭大病醫療救助小組辦公室集體研究決定,可適當放寬。 (六)對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由民政辦出具救治證明,由定點醫院負責救治,其醫療費從大病醫療救助資金中解決。 五、救助程序 (壹)個人申請。救助對象出院後15日內,參加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的農民在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報銷後,持有關證件、定點醫院出具的診斷書、醫療費用支出明細和《農村貧困家庭患病情況證明表》,填寫《農村貧困家庭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壹式兩份,向村委會申請醫療救助。 (二)村民代表會議評議。村委會接到救助對象申請後,在5日內要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對救助對象的申請進行評議,並根據救助對象家庭收入和貧困程度情況提出具體評議意見,經社會公示無異議後,報鎮政府審核。 (三)鎮政府審核。鎮人民政府在村民代表會議評議的基礎上,在5日內要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提出救助意見,報市民政局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明確告之理由。 六、定點醫療 我鎮農村貧困家庭醫療救助實行定點醫療制度。堅持就近就便的原則。確定我鎮定點醫療單位為鎮衛生院。衛生院要掛市裏統壹制作的“農村貧困家庭大病醫療救助定點醫療單位”的牌子,設立救助對象門診和病房,以方便救助對象就醫。 鎮衛生院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救助對象就醫用藥等相關費用的減免政策。救助對象出院時,衛生院要建立規範的救助對象醫療檔案和病歷,如實填寫《農村貧困家庭患病情況證明表》,註明貧困對象患大病種類,並附醫療費用支出明細,以便貧困對象申請醫療救助。 七、組織落實 農村貧困家庭大病醫療救助制度由鎮政府統壹領導,民政辦組織實施,相關部門密切配合。民政辦要切實發揮職能作用,健全組織機構,搞好調查研究,摸清底數,嚴格把關,確保把有限的資金用在最需要救助的人身上。政府民政辦要加強對衛生院的監督和管理,完善並落實各種診療規範、管理制度,提供優質服務。 八、附則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法律依據: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低保資金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保障城鄉低保對象基本生活的專項資金,包括城鄉低保金和城鄉低保對象價格補貼、節日補貼等臨時或壹次性的生活補助資金。 第十二條 城鄉低保資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通過銀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機構,直接發放到戶。 縣級財政、民政部門應當以低保家庭為單位為其在代理金融機構開設專門賬戶,代理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城鄉低保對象收取賬戶管理費用;實行涉農資金“壹卡(折)通”的地方,應當將農村低保資金納入“壹卡(折)通”,統壹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