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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計師2020審計教材-1501-註冊會計師使用他人作品

內部審計是指被審計單位負責開展驗證和咨詢活動,以評價和改進被審計單位治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過程有效性的部門、崗位或人員。內部審計的職能包括檢查、評估和監督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和有效性。

內部審計人員是指實施內部審計活動的人員。內部審計員可能屬於內部審計部門或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類似部門。

在審計過程中,註冊會計師通常需要了解和測試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內部審計是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內部審計活動及其在內部控制中的作用,以評估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及其對註冊會計師審計程序的影響。

雖然註冊會計師單獨負責發表審計意見和確定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但內部審計和註冊會計師審計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處,以實現各自的目標。利用內部審計或利用內部審計師提供直接幫助可能對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有所幫助。

例如,當內部審計師評估銷售和收款周期的內部控制時,他們的工作底稿可能包括相關控制政策和控制流程圖的描述。註冊會計師可以通過審閱和評估內部審計師的工作底稿來了解內部控制。註冊會計師通過了解和評價內部審計工作,利用可靠的內部審計工作結果或利用內部審計師提供直接協助,可以減少不必要的重復工作,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

被審計單位的內部審計目標是由其管理和治理決定的。由於被審計單位的規模、組織結構以及管理層和治理(如適用)的要求不同,內部審計的目標和範圍、責任和地位(包括權力和問責機制)可能會有很大不同。內部審計可能包括以下壹項或多項活動:

1.與公司治理相關的活動。

內部審計可以評估被審計單位的治理過程是否能夠實現以下目標:道德和價值觀、績效管理和問責機制、將風險和控制信息傳遞到組織內適當的範圍、治理層、註冊會計師、內部審計師和管理層之間的有效溝通。

2.與風險管理相關的活動。

(1)內部審計可能有助於被審計單位識別和評估其面臨的主要風險,改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包括財務報告流程的有效性);

(2)內部審計可以實施程序來幫助被審計單位發現舞弊。

3.與內部控制相關的活動。

(1)評價內部控制。內部審計可以承擔審查內部控制、評價內部控制運行情況和提出改進內部控制建議的具體職責。在這種情況下,內部審計為內部控制提供了保證。例如,內部審計可以計劃和實施測試或其他程序,以便為管理層和治理提供關於內部控制(包括與審計相關的內部控制)的設計、實施和運行有效性的保證。

(2)查看財務和業務信息。內部審計可能需要審查用於識別、確認、衡量、分類和報告財務和運營信息的方法,並對個別事項進行特別調查,包括對交易、賬戶余額和程序的詳細測試。

(3)審查業務活動。內部審計可能需要審查被審計單位業務活動(包括非財務活動)的經濟性、效率和效果。

(4)審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內部審核可能需要審查被審核單位遵守法律法規、其他外部要求和管理政策、指令及其他內部要求的情況。

雖然內部審計和註冊會計師審計有許多不同之處,但它們用來實現各自目標的壹些方式通常是相似的。例如,為了支持結論,審計人員需要獲得充分和適當的審計證據,他們可以使用觀察、詢問、確認和分析程序等審計方法。此外,內部審計的對象與註冊會計師密切相關,甚至部分重疊。因此,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內部審計工作的某些方面是否有助於確定審計程序的性質、時機和範圍,包括了解內部控制所采用的程序、評價財務報表重大錯報的風險和實質性程序。

註冊會計師通過了解內部審計的情況,可以掌握內部審計發現的可能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和註冊會計師審計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如果內部審計結果顯示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在某些領域存在重大錯報風險,註冊會計師應特別關註這些領域。註冊會計師在審計中使用內部審計師的情況包括:

(1)在獲取審計證據過程中利用內部審計的工作;

(2)在註冊會計師的指導、監督和審查下,利用內部審計師提供直接協助。

雖然相關內部審計準則要求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保持獨立性和客觀性,但考慮到內部審計是被審計單位的壹部分,其自主性和客觀性程度畢竟有限,達不到註冊會計師審計所要求的水平。因此,盡管內部審計工作的某些部分或內部審計師提供的直接協助可能對註冊會計師的工作有所幫助,但註冊會計師必須對與財務報表審計有關的所有重大問題獨立作出專業判斷,而不應完全依賴內部審計工作。通常,審計過程中涉及的專業判斷,如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重要性水平的確定、樣本量的確定、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評價等,都應由註冊會計師進行。

同樣,註冊會計師對其發表的審計意見獨立負責,這種責任不因利用內部審計工作或利用內部審計師對審計業務提供直接協助而減輕。

當被審計單位進行內部審計,且預計註冊會計師將利用其工作調整註冊會計師直接實施的審計程序的性質和進度,或縮小其範圍時,註冊會計師應確定:

(1)內部審計的工作是否可以利用;

(2)如果可以用,用在什麽領域,用到什麽程度;

(3)內部審計工作是否足以實現審計目的。

註冊會計師應當通過評估下列事項,確定是否能夠利用內部審計工作實現審計目的:

(1)內部審計在被審計單位中的地位以及相關政策和程序支持內部審計人員客觀性的程度;

(2)內部審計師的能力;

(3)內部審計是否采用系統化、規範化的方法(包括質量控制)。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註冊會計師不得利用內部審計工作:

(1)內部審計在被審計單位的地位及相關政策和程序不足以支持內部審計人員的客觀性;

(2)內部審計師缺乏足夠的能力;

(3)內部審計沒有采用系統化、標準化的方法(包括質量控制)。

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已經開展和將要開展的內部審計工作的性質和範圍,以及這些工作與註冊會計師總體審計戰略和具體審計計劃的相關性,以確定內部審計工作的範圍和程度。

註冊會計師應在審計業務中做出所有重大判斷,防止內部審計工作的不當使用。

當存在下列情況之壹時,註冊會計師應計劃少用內部審計工作,多直接執行審計工作:

(1)當更多的判斷涉及到以下幾個方面時:

①計劃和實施相關的審計程序;

②對收集的審計證據進行評價。

(2)當在已識別的評估水平下重大錯報的風險較高時,應特別考慮已識別的特殊風險。

(3)當內部審計在被審計單位中的地位以及相關的政策和程序在支持內部審計人員的客觀性方面較弱時。

(4)當內部審計師的勝任能力較低時。

由於註冊會計師對所發表的審計意見獨立負責,註冊會計師應當評估在計劃範圍內使用內部審計工作是否仍能使註冊會計師充分參與審計工作。

註冊會計師根據《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65438號——與管理層溝通》的規定,與管理層溝通計劃審計範圍和時間安排的總體情況時,應包括其計劃如何利用內部審計工作。

如果計劃利用內部審計工作,註冊會計師應與內部審計人員討論利用其工作的計劃,作為協調各自工作的基礎。

註冊會計師應當閱讀與擬使用的內部審計工作相關的內部審計報告,以了解審計程序和相關發現的性質和範圍。

註冊會計師應對計劃使用的所有內部審計工作實施充分的審計程序,以確定其對實現審計目的是否適當,包括評價下列事項:

(1)內部審計是否得到了適當的策劃、實施、監督、審查和記錄;

(2)內部審計是否獲得了充分和適當的證據,使其能夠得出合理的結論;

(3)內部審計的結論在具體情況下是否恰當,編制的報告是否與實施的結果壹致。

註冊會計師實施的審計程序的性質和範圍應適合其對以下事項的評價,並應包括部分內部審計的重新執行:

(1)涉及的判斷程度;

(二)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

(3)內部審計在被審計單位中的地位以及相關政策和程序支持內部審計人員客觀性的程度;

(4)內部審計人員的能力。

當被審計單位有內部審計,且註冊會計師預計使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助時,註冊會計師應當:

(1)確定內部審計師能否提供直接幫助;

(2)如果可以使用,確定在哪些領域,使用到什麽程度;

(3)如果內部審計員將被用來提供直接協助,適當地指導、監督和審查他們的工作。

如果法律法規不禁止使用內部審計師提供直接協助,且註冊會計師計劃使用內部審計師在審計中提供直接協助,註冊會計師應評估是否存在對內部審計師客觀性的不利影響及其嚴重程度,以及提供直接協助的內部審計師的勝任能力。註冊會計師在評估是否存在對內部審計人員客觀性的不利影響及其嚴重程度時,應當包括向內部審計人員詢問可能對其客觀性產生不利影響的利益關系。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註冊會計師不得使用內部審計師提供直接協助:

(1)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客觀性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2)內部審計師缺乏足夠的能力來完成工作。

註冊會計師在確定可能分配給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性質和範圍,以及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內部審計人員的指導、監督和審查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時,應當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策劃和實施相關審計程序以及評價所收集的審計證據所涉及的判斷程度;

(二)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

(3)對於擬提供直接協助的內部審計師,註冊會計師對其客觀性是否存在不利影響及其嚴重程度的評價結果,以及對其勝任能力的評價結果。

註冊會計師不得利用內部審計師提供的直接協助實施具有下列特征的程序:

(1)涉及在審計中做出重大判斷;

(2)存在較高的重大錯報風險,在實施相關審計程序或評價所收集的審計證據時需要做出更多判斷;

(3)涉及內部審計人員已經參與並已經或將要向管理層或管理層報告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參與註冊會計師關於內部審計的決策,利用內部審計工作或者利用內部審計人員提供直接協助。

註冊會計師在適當評估內部審計師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提供了審計直接協助後,應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1號》的規定,在與管理層溝通時溝通內部審計師提供的直接協助的性質和範圍,使雙方在具體業務情況下不過度使用內部協助。

由於註冊會計師對所發表的審計意見是獨立負責的,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使用內部審計師是否在計劃範圍內提供直接協助,連同使用內部審計工作,總體上仍能使註冊會計師充分參與審計工作。

在使用內部審計師為審計提供直接協助之前,註冊會計師應當:

(1)獲得具有相關權限的被審計單位代表的書面同意,允許內部審計人員遵循註冊會計師的指示,被審計單位不幹涉內部審計人員為註冊會計師執行的工作;

(2)取得內部審計師的書面協議,表明其將根據註冊會計師的指示對某些事項保密,並告知註冊會計師任何對其客觀性的不利影響。

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號——審計財務報表質量控制》的規定,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審查。進行指導、監督和審查時:

(1)註冊會計師在確定指導、監督和復核的性質、時機和範圍時,應當認識到內部審計人員並非獨立於被審計單位,指導、監督和復核的性質、時機和範圍應當妥善處理對判斷程度、重大錯報風險以及擬提供直接協助的內部審計人員的客觀性和勝任能力的評價結果;

(2)審查程序應包括註冊會計師為檢查內部審計師執行的部分工作而獲取的審計證據。

註冊會計師對內部審計員工作的指導、監督和審查應足以使註冊會計師確信內部審計員已獲得充分和適當的審計證據來支持相關的審計結論。

如果采用內部審計工作,註冊會計師應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

(1)對以下事項的評價:

①內部審計在被審計單位中的地位以及相關的政策和程序是否足以支持內部審計人員的客觀性;

②內部審計師的勝任能力;

③內部審核是否采用系統化、標準化的方法(包括質量控制)。

(2)利用內部審計工作的性質和範圍以及作出這壹決定的依據。

(3)註冊會計師為評價使用內部審計的適當性而實施的審計程序。

如果使用內部審計師直接協助審計,註冊會計師應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

(1)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客觀性是否存在不利影響及其嚴重程度的評價,對提供直接協助的內部審計人員能力的評價;

(二)決定內部審計人員工作性質和範圍的依據;

(3)根據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所執行工作的復核人員及復核日期和範圍;

(4)從被審計單位代表和具有相關權限的內部審計師處獲得的書面協議;

(5)由在審計業務中提供直接幫助的內部審計員準備的審計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