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案號:(2018)滬0112民初第9577號。
裁判日期:2018.06.13
案由:民事>人格權糾紛>人格權糾紛>名譽權糾紛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8)滬0112民初第9577號
原告:內蒙古宏茂中藥有限公司,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涼城縣岱海鎮建設街九園路。
法定代表人:鮑宏生,董事長。委托代理人:紀,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程遠。
原告內蒙古鴻茅國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茅國藥)與被告程遠名譽權糾紛壹案於08年3月18日在本院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原告鴻茅國藥的訴訟代理人紀、被告程遠到庭參加訴訟。此案現已結案。
鴻茅國藥向我院起訴:1。判令被告立即刪除微信公眾號“法律101”內容,並在微信公眾號發布“法律101”道歉信,要求被告在CCTV 1、人民日報刊登道歉信。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其侵權造成的商譽損失1元;3.被告被判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65438+2008年3月6日,被告在其本人經營的“法律101”微信公眾號和他人經營的“紅盾論壇”上,發表題為《有不良廣告歷史的鴻茅藥酒獲央視國家品牌計劃》的文章。他打了誰的臉?文章(以下簡稱涉案文章)言辭犀利,違背事實。文章針對的對象是“鴻茅藥酒”和鴻茅中藥的品牌,嚴重侵犯了其名譽權。具體內容如下:壹、文章標題為《廣告歷史不良的鴻茅藥酒》,不僅違背事實,而且誤導讀者,詆毀鴻茅中醫的商譽,貶低“鴻茅藥酒”的品牌形象。其次,文章以“[曝光]這些涉嫌違法並已被依法查處的12典型虛假廣告”為開頭,說明上海工商在上海市政府官方微信官方賬號發布了2012虛假廣告經典案例。經查,文章題為《這些12典型虛假廣告涉嫌違法,已被依法查處》,於2018年2月27日在微信官方賬號發布。文中提到了“12典型虛假廣告”,但這12並未包括“鴻茅藥酒”。文章發表後,截至2018年3月7日晚23時,閱讀量已達10506次,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給原告造成了重大損失,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商譽損失。
庭審中,原告確認被告未在CCTV 1和《人民日報》刊登涉案文章,但仍堅持要求被告在兩家媒體之壹刊登道歉信。
程遠辯稱,其確實發表了涉案文章,文章也確實被紅盾論壇轉載,但其不認可原告主張的閱讀量。通過權威媒體報道、工商部門出具的文件、處罰決定來論證。在此基礎上,文章是對相關社會現象的評論,具有正當性,不構成侵權和違法。毫無疑問,原告的廣告歷史是有瑕疵的,這是事實。確認12例涉嫌違法的典型虛假廣告不包括鴻茅藥酒,但文中也明確寫道,對鴻茅藥酒的評論均為網友留言,不存在誤導。關註到“這些12典型虛假廣告涉嫌違法,已被依法查處”的文章留言涉及鴻茅藥酒,因此受啟發寫下涉案文章。文中陳述的事實並非違法藥品廣告的例子,而是質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過於松懈,涉嫌違規的多。涉案文章不針對原告或任何人,只是對行為的法律分析。文中引用的事實只是壹小部分,而且來自權威媒體,是對行為的評論,也是對相關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央視、廣告審查播出部門做法的質疑,應該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如果原告的行為是正當的,就應該忍受這樣的社會非議。
原告提供以下證據證明其主張:
1,(2018)公證書編號2 .景正陽內民證字1489,對被告微信官方賬號“法101”的相關內容進行了公證,用以證明被告在微信官方賬號上署名“法101”。“虛假文章,微信微信官方賬號“Law 101”的運營主體是本案被告;
2.公證書3份(編號:(201490/1491/1492),證明截至20108年3月7日,法律為108。證明被告的上述文章在網絡中廣泛傳播,可以在不同的搜索引擎上搜索到;
3.微信微信官方賬號曝光上海典型虛假廣告12篇,為被告引用的標題,證明12起虛假廣告案件不涉及鴻茅藥酒;
4.內蒙古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藥品廣告審查表》,證明原告的廣告合法合規。
5.司法鑒定意見書,用以證明法律101是被告操作的,文章也是被告發表的,目的與證據1相同。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了如下質證:
對證據1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微信微信官方賬號的“法101”確實是自己操作的,標題是“有不良廣告歷史的鴻茅藥酒獲“央視國家品牌計劃”。打誰的臉了?涉案文章也是他自己寫的,內容沒有任何修改。確實是他發表的,他要為此負責。截至公證書出具當天,這篇文章的閱讀量只有915次;
證據2證實了真實性,證實了有不良廣告歷史的鴻茅藥酒獲得央視國家品牌計劃。打誰的臉了?文章是他自己寫的,紅盾論壇也確實轉載了。既然這篇文章是在微信官方賬號發布的,自然可以在網上搜索到。紅盾論壇閱讀量也是9821,與原告主張不符;
對證據3予以認可,與其提供的證據1內容壹致;
證據4是真實的,但根據《廣告法》的規定,藥品廣告必須經過審查才能發布,代表經過審查才能發布,但不代表合法。廣告的查處部門是食藥監部門,但違法廣告的審查部門是工商部門。如果工商部門審查後認為發布廣告的藥品違法,也可以處罰。這個證據與本案無關。他寫的文章中陳述的事實,並不是藥品廣告違法的例子,而是質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過松,違法嫌疑多。這與原告主張的事實沒有直接關系;
證據5認定有不良廣告歷史的鴻茅藥酒獲得“央視國家品牌計劃”。打誰的臉了?涉案文章是他自己寫的。
被告程遠提供以下證據證明其觀點:
1.1 .上海東方公證處(2018)滬動證字第2424號公證書,用以證明被告發表了涉案文章;被告在涉案文章中引用的網絡評論,來源於微信官方賬號微信於2008年2月27日發布的《[揭露]這些12典型的涉嫌違法的虛假廣告》壹文;被告在涉案文章中引用的數據和事實,在權威媒體《The Paper》微信微信官方賬號“莎普愛思?鴻茅藥酒不服:《7年1167廣告批文》壹文中有公開報道;
2.公證費發票,用以證明被告用於證據保全的費用1,800元;
3.權威媒體”澎湃“出版”誰在給“非法成癮”的廣告開綠燈?這篇文章來自的網站澎湃,證明被告在涉案文章中引用的數據和事實均引自權威媒體;
4.《財經天下周刊》的博客刊登了劉的文章《鴻茅藥酒10年違規被通報2600次,年零售額16億,卻花了15億打廣告?文章來源於網絡,證明被告在涉案文章中引用的數據和事實均引自權威媒體。文章聲稱鴻茅藥酒廣告違規可評為吉尼斯紀錄;在他自己的文章中,被告還引用了媒體所稱的吉尼斯紀錄。
5.權威媒體《新京報》微博刊發《屢犯屢開綠燈”“神藥”與“神監”相連》壹文,來源於《新京報》微博,用以證明被告在涉案文章中引用的數據和事實均引自權威媒體公開報道,其中還稱鴻茅藥酒的廣告行為“惡劣”;
6.《鴻茅藥酒廣告屢被查處,卻不收斂》壹文源於2010年3月5日《中國消費者報》紙媒報B01版(印刷文章源於中國知網數據庫,文案源於上海圖書館),證明鴻茅藥酒的諸多違法廣告行為和各種違法類型被全國各地新聞媒體廣泛報道。
7.“廣告狂”鴻茅藥酒不合規壹文,來源於10月8日北京商報今日2016 11版(印刷文章來源於中國知網數據庫,文案來源於上海圖書館),證明鴻茅藥酒在全國範圍內存在多種違法廣告行為,違法類型多樣。
8.“鴻茅藥酒被庫爾勒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責令停止銷售”壹文來自《中國經營報》C16版(2006年9月2012),證明鴻茅藥酒的諸多違法廣告行為和各種違法類型被全國新聞媒體廣泛報道。
9.《鴻茅藥酒江湖之亂》壹文來自2010年3月6日《華夏時報》第24版(印刷文章來自中國知網數據庫,文案來自上海圖書館),證明鴻茅藥酒的諸多違法廣告行為及其各種違法類型被新聞媒體廣泛報道;
10,文章《虛假廣告透支營銷鴻茅藥酒或重回老路》來自2009年4月4日《華夏時報》第20版。(印刷文章來自中國知網數據庫,文案來自上海圖書館),證明鴻茅藥酒的諸多違法廣告行為和各種違法類型被全國新聞媒體廣泛報道。
11,“2630廣告違法,但超過1034廣告被批準。鴻茅藥酒的護身符是誰?”來自人民日報主辦的《健康時報》2065 438+2007年8月25日第3、23、24版。(打印文章來自中國知網數據庫,文案來自。被告文章中引用的鴻茅藥酒“違法2630倍”的報道源於此文;
12.部分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的關於鴻茅藥酒違法廣告的公文和公告(附目錄)來自部分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證明2008年以來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關於鴻茅藥酒廣告的違法通知不計其數,違法廣告活動涉及類型多樣;
13,國家工商總局公布“江亞0號”等十大嚴重違法廣告,來自工商總局第112號,文案來自上海圖書館,證明國家工商總局將鴻茅藥酒廣告違法行為作為2011年度十大嚴重違法行為。
14.部分地方工商部門對鴻茅藥酒廣告違法行為的公告及處罰決定來自韋科先進法律數據庫,證明鴻茅藥酒自2008年以來多次被工商部門處罰。
15.原告工商登記信息來自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證明原告歷史名稱為內蒙古鴻茅藥業有限公司、內蒙古鴻茅藥業有限公司;這些公告中提到的企業和媒體是原告;
16.上海圖書館資料費發票,用以證明6-11、13中的報刊原件是在_上海圖書館復印的;
17、在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查詢到的蒙藥廣深(施)第2017120232號藥品廣告的內容,用以證明被告涉案文章中引用的原告發布的廣告與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批準的廣告內容壹致。事實上,該廣告在原告提交的證據中也有所體現。
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質證如下:
對證據1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對證明內容不予認可。被告發表的文章是事實,但被告發表的文章不被認定為學術討論。被告發表文章通過貶低原告獲得關註,從而達到營銷、改善形象、賣書的目的;該證據公證了在上海發布的微信微信官方賬號上12篇曾被查處的典型虛假廣告案件,但原告的產品鴻茅藥酒不在12典型案件之列。被告還在文章中引用了未經核實的評論,並在評論的基礎上進壹步攻擊原告的公司。被告引用的文章是事實,但其中描述的事實並未得到被告的核實。被告沒有核實事實。論引用;被告稱其發表文章時引用了大量數據,但被告實際發表的文章並未註明索引和出處;
證據2與原告無關,不予質證;
證據3-11中的許多文章未經被告核實,原告對這些文章不予認可。原告沒有采取行動維權,不是放任的態度。原告有維權的程序和途徑。其中,證據4的文章已被作者本人刪除,因該文章已涉嫌非法侵權,原作者已自行刪除。對於其余文章,被告提出的2630條違法通報的數據未進行分析,不能反映數據的合法合理來源;證據11健康時報發表的文章,實際上該文章並未說明2630條違法廣告的數據來源,該證據不能作為被告文章的理論支持;
證據12、14的真實性不予認定。原因是我國廣告法、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等法律法規對藥品廣告批準文號沒有限制。很多企業廣告被批準,並不意味著廣告就壹定違法。反而說明企業重視廣告審批,監管部門認真負責。江蘇姚蘇廣工(2015)第003號公告也證明原告在新廣告法實施前已積極處理整改;
對證據13、16的真實性和關聯性不予認可;即使證據13是真的,原告也不承認實際事實,只是交流和文章。公告也是在新廣告法實施之前,是對過去的壹種態度。不能用幾年前的數據來抹黑現在的實際情況。證據過長,不當、不恰當,屬於侵權;
證據15無異議采信;
證據17對其真實性無異議,與原告提供的證據壹致。
本院經審理查明以下事實:2018年2月27日,微信微信官方賬號“上海發布”發表題為《[揭露]這些12典型虛假廣告涉嫌違法》的文章,明確對12廣告進行查處,文章下方“精選留言區”有多名讀者疑惑為何不審核“洪”。上述文章所包含的12典型虛假違法廣告案例,不包括“鴻茅藥酒”。
2018年3月5日,被告人程遠在其個人微信官方賬號“法律101”(微信號:chengyuanlawyer)上發表題為《有不良廣告歷史的鴻茅藥酒獲“央視國家品牌計劃”的文章。他打了誰的臉?文章稱:近日,上海市工商局在上海市政府官方微信官方賬號發布2017起虛假廣告典型案例12起,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註。截圖([曝光]這些12典型虛假廣告涉嫌違法,已被依法查處!2018-02-27.發表於上海)引起筆者註意的是,很多網友的留言不約而同地指向鴻茅藥酒的廣告。此前有媒體報道,在過去的10年裏,這種“療愈強身”藥酒被舉報違法2630次。如果醫療廣告違反了吉尼斯世界紀錄,鴻茅藥酒肯定榜上有名。對於2630倍,筆者不確定這個數據的準確性,但鴻茅藥酒有違法廣告的歷史是毋庸置疑的...鴻茅藥酒作為非處方藥,必須經過廣告審查部門,也就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才能發布。我們不禁要問,作為審批部門,是否盡到審查的職責...雖然不能斷言鴻茅藥酒的上述廣告違法,但可以肯定的是,食藥監部門在廣告審批上采取了極其寬松的標準。除了審查標準放寬,行政處罰放松也是鴻茅藥酒違法廣告屢禁不止的原因之壹。......
2018年3月6日,涉事文章被微信微信官方賬號“紅盾論壇”(微信號:aicbbs)轉載。至2018年3月8日,微信微信官方賬號“法101”上的涉案文章數為915次,微信微信官方賬號“紅盾論壇”上的涉案文章數為9821次。目前,涉事文章已從微信微信官方賬號“紅盾論壇”刪除。
還發現2065438+2007年8月25日出版的《健康時報》(人民日報主辦)第62期刊登了壹篇題為《2630違法廣告和1034廣告批文後,鴻茅藥酒的護身符是誰》的報道。報道稱,健康時報記者研究了近十年的公告文件,不完全統計的結果顯示,鴻茅藥酒曾被江蘇、遼寧、山西、湖北等25個省市食藥監部門舉報違法,違規次數達2630次,暫停銷售數十次。
2065438+2007年2月8日65438+2007,澎湃發表了壹篇題為《誰在給“非法吸毒成癮”的廣告開綠燈》的社論。文章稱,有媒體根據近十年的公告文件進行不完全統計,鴻茅藥酒廣告被25個省市食藥監部門舉報違法,違規2630次,暫停銷售數十次。
2017 17新京報微博發表題為《屢犯屢開綠燈,“神藥”背後“神監管”的評論文章,稱鴻茅藥酒廣告違法記錄不太可能有健康時報報道的那麽好。據近十年不完全統計,鴻茅藥酒廣告被25個省市食藥監部門通報違法。違規次數2630次,卻能獲得上千個廣告批文。這是壹個奇跡:壹方面,廣告行為存在“不良行為”和無數違法警告,但另壹方面,卻絲毫不影響其獲得廣告審批的資格,還能繼續作為“神藥”在各種平臺上對民眾進行“洗腦”。文章還報道了其他內容。
2018年2月27日,《財經天下周刊》博客發表劉的文章《鴻茅藥酒違規10被舉報2600次,年零售額16億花在廣告上?《鴻茅藥酒》壹文寫明:如果醫療廣告違規,還評吉尼斯世界紀錄,鴻茅藥酒肯定上榜。10年間,這款“療愈強身”酒被舉報違法2630次,相當於每個月收到22次通報,其中暫停銷售幾十次,但有1186條批準的廣告等內容。
另查明,通用名為“鴻茅藥酒”的非處方藥生產批準文號為國藥準字Z15020795,持有人為內蒙古鴻茅藥業股份有限公司,2065年6月19日,內蒙古鴻茅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為內蒙古鴻茅藥業股份有限公司,2065年9月22日,名稱為 其經營範圍包括許可經營項目:中成藥酒的生產、銷售(含中藥預處理、提取); 保健食品:生產銷售鴻茅牌鴻茅藥酒、鴻茅牌鹿茸參酒、鴻茅牌鴻茅鹿龜參酒;白酒生產;房屋租賃。* * * * *壹般業務項目:無。
我們認為,
原告是從事“鴻茅藥酒”等產品生產和銷售的法人。作為非處方藥“鴻茅藥酒”生產批準文號的實際持有人,原告的名譽權不僅包括其自身的商業信譽,還包括其產品的聲譽。被告發布的涉案物品中,“鴻茅藥酒”是原告經營的產品,“鴻茅藥酒廣告”是原告發布的,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有資格的當事人。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發表的涉案文章是否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犯。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其名譽的,視為侵犯其名譽權。所謂侮辱,壹般是指用言語或行動損害、醜化、貶低他人人格。所謂誹謗,壹般是指捏造、散布壹些虛假事實,損害他人名譽。縱觀涉案整篇文章,被告以“鴻茅藥酒廣告”為例,討論相關部門廣告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是被告對加強食品藥品廣告審查監管的個人意見和建議,事關食品藥品安全利益,應屬於受保護的言論自由。鑒於原告主張被告誤導讀者,消費者認為“鴻茅藥酒”屬於涉嫌違法的12典型虛假廣告,且涉案文章標題的使用屬於侵權行為,本院評論如下:首先,涉案文章雖然引用了標題為“[揭露]這些涉嫌違法的12典型虛假廣告”的文章,但已依法查處。但並未表明“鴻茅藥酒”是涉嫌違法的12典型虛假廣告之壹。被告還表示,對“鴻茅藥酒”廣告的查詢是網友留言,不應造成歧義和誤導。作為壹個理性的社會人,僅憑這種表述,很難對原告及其產品做出負面評價。其次,涉案文章標題中“不良廣告歷史”的批判性表述,源於網絡等媒體披露的“鴻茅藥酒”違法廣告歷史。雖然措辭尖銳,但不構成侮辱或誹謗。原告作為知名企業,應該對公眾評論和輿論監督承擔更多的寬容義務。綜上所述,被告發表的涉案物品對原告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減損並不違法。
據此,原告的訴訟請求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壹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們醫院
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內蒙古鴻茅國藥控股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按15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內蒙古鴻茅中藥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上海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喬彩全
2018年6月13日
助理法官兼書記員:黃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