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被查處的偷稅問題,稅收征管法明確規定,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關於現任會計的責任,因為之前的賬目不是現任會計做的,所以前任會計處理的偷稅漏稅問題與現任會計無關。因為刑法涉及罪刑法定原則,責任明確,現任會計不必承擔前任會計的責任,也不會被列入黑名單。
擴展數據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壹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稅款報告表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稅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