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政府補貼收入?
政府補助收入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者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政府補貼主要包括財政貼息、研發補貼和政策補貼。
政府補助收入的會計處理
收到政府補助後,根據政府補助的用途,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政府補助用於補助商品的銷售,將政府補助作為銷售,其分錄為: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2)政府補助用於資產及建築物,完工後與資產使用壽命分攤確認:
收到政府補助時,先將其計入遞延收益科目: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遞延收入
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每年折舊(或攤銷)時,應按折舊(或攤銷)期間每年確認遞延收入:
借:遞延收入。
貸款:營業外收入
(3)收到與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轉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營業外收入
(4)收到與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可以在當期壹次性確認;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其他收入
補貼收入需要交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專項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的通知》(財稅[2011]70號):
壹是企業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視為非應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壹)企業能夠提供資金專用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撥付資金的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政府部門對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者具體的管理要求;
(三)企業應當單獨核算資金和用資金發生的支出。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非應稅收入用於支出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的資產折舊和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壹條規定條件的收入作為非應稅收入,在五年內(60個月內)沒有支出且沒有返還給財政部門或其他政府部門的撥款,應計入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財政資金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也就是說,政府補貼收入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就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