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房屋房產稅的繳納的計算方法
按照《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壹次減除10%~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自用的房產免納房產稅,對於以上單位出租房產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照12%的稅率繳納房產稅。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企業自用房屋房產稅的計算計算公式為:年應納稅額=房產賬面原值×(1-減除比例)×1.2%。
計稅余值是指依照稅法規定按房產原值壹次減除10%至30%的損耗價值以後的余額。其中:房產原值,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
包括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以及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而架設於房屋外水管、下水道、暖氣管、煤氣管的成本不納入房產原值中。財稅[2010]121號進壹步明確了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
案例1甲企業是2000年成立的合資企業,某處房產是以前所建,投資入股的廠房賬面價值3 000萬元,相關的土地使用權600萬元,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實施<企業會計制度>及其相關準則問題解答》的通知(財會[2001]43號)第九條規定:“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前土地使用權價值作為無形資產核算而未轉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的公司,可不作調整,其土地使用權價值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期限平均攤銷。
解析:1.財稅[2010]121號前,B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假若減除比例為20%,則B企業房產稅為3 000×(1-20%)×1.2%=28.8萬元。
2.按照財稅[2010]121號,B企業在2011年度的房產稅原值應為會計賬面該項廠房的賬面價值3000萬元+無形資產中的土地使用權600萬元=3 600萬元,以此為依據計征房產稅。假若減除比例為20%,則房產稅為3600*(1-20%)×1.2%=34.56萬元。
案例2 某省乙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2010年1月1日為取得10 000平方米該土地支付的地價款300萬元,自行建造了4 000平方米的三層辦公樓房,2010年6月30日交付使用,賬面記錄該樓房的價值為500萬元,假若減除比例為20%,計算其2010年應納房產稅。
解析:(1)首先計算其容積率:4 000/10 000=0.4<0.5 。
引用特殊稅收政策進行調整———根據財稅[2010]121號,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按房產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2)其次,按8 000平方米確認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300/10 000×8 000=240(萬元)
(3)最後,運用壹般技術解決問題
應納房產稅=(500+240)×(1-20%)/2×1.2%=3.552(萬元)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壹種財產稅。
現行的房產稅是第二步利改稅以後開征的,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發布了《中華人民***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從198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2010年7月22日,在財政部舉行的地方稅改革研討會上,相關人士表示,房產稅試點將於2012年開始推行。但鑒於全國推行難度較大,試點將從個別城市開始。
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顯示,2014年全國城鎮居民7.49億人,人均住房33平方米,商品房均價6300元/平方米,按此估算,城鎮住房***247.2億平方米,全國住房總價值156.3萬億元,按1%稅率征收房產稅,房產稅收入***計1.6萬億元。
考慮壹定比率免征,實征房產稅收入還要再打折扣,不足以完全替代土地收入。按照目前土地收入下降趨勢推算,到2017年土地收入將減少到1.5萬億元左右,相當於可征收房產稅總額,而很多地方財政的土地出讓收入會更早壹些下降到不及可征房產稅收入的程度。
2011年1月,重慶首筆個人住房房產稅在當地申報入庫,其稅款為6154.83元。2012年8月12日,30余省市地稅部門為開征存量房房產稅做準備。2013年7月,房產稅改革擴圍有可能下半年落成,杭州也許成為第三個征收房產稅的城市。
資料來源: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