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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中的財物包括哪些?現金與銀行存款不屬於財物嗎?

《會計法》中的財物包括哪些?現金與銀行存款不屬於財物嗎?

財物,顧名思義就是財與物,如果按照會計科目包括的範圍來說,財物應該包括貨幣資金、存貨、固定資產等資產類要素,現金和銀行存款當然屬於財物,

關於會計法中的“財物”的考試題

財物是單位財產物資的簡稱,是反映壹個單位進行或維持經營管理活動的具有實物形態的經濟資源,壹般包括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產品、庫存商品等流動資產,以及房屋、建築物、機器、裝置、設施、運輸工具等固定資產。

由此可見按照會計法的規定,財務不包括貨幣與有價證券。

銀行存款和國庫券為什麽不屬於財物?他們屬於有價證券嗎?為什麽?

丟失損毀,可以掛失找回。妳的面值財產,並不受損失。

財物包括哪些

財物是單位財產、物資的簡稱,是反映壹個單位進行或維持經營管理活動的具有實物形態的經濟資源,壹般包括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產品、庫存商品等流動資產,以及房屋、建築物、機器、裝置、設施、運輸工具等固定資產。

財物是財產物資的簡稱,企業的財物是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且具有實物形態的經濟資源,主要包括存貨和固定資產。存貨是日常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包括原材料、在產品、半產品、產成品、商品和周轉材料等。固定資產是指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壹個會計年度的有形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裝置、設施、運輸工具等。

受賄罪中的“財物”包括哪些

“財物”的定義,可有以下三種類型:

(1)金錢

即能夠實現物質利益的壹般等價物。對於金錢能夠成為賄賂,自然毫開疑問,具體而言,金錢屬於“財”的範疇。在實踐中,如果行賄人使用假幣進行“行賄”的,當受賄人在對假幣不知情的時候進行收受,對受賄人應當以受賄罪的未遂論處。理由在於假幣雖屬於“物”的範疇,但沒有使用價值,受賄人是基於認識錯誤而收受的,所以不能實現受賄罪構成,因而應當論為受賄罪未遂,在這種情形下,對“行賄人”不能以行賄罪論,因為假幣不具有使用價值而“行賄人”完全是在利用欺騙手段來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對這種情形的應對“行賄人”論以使用假幣罪論處。

(2)物

這裏僅指能夠進行的,有形的,具有使用價值的物。這與民法上“物”的概念基本是壹致的。民法理論中認為,物是指“存在於人身之外,能滿足人們的社會需要,而又能為人所支配控制的物質產品”對於賄賂犯罪中的“物”可以從以下三方面進行理解,壹是具有有形性,就是具有壹定的物理或化學屬性,並且這種屬效能夠被現代技術測量的。有形性不等於固定性,以其他形式出現的,同樣是壹種物,比如:電、煤氣、曖氣等都屬於刑法中 “物”的範疇,自然屬於賄賂中“物”的範疇。如果行為人以接受他人免費提供使用的電、煤氣、曖氣等,如果其價值達到受賄罪的定罪數額的,應當論以受賄罪,二是具有可交換性。實際上可交換性是以能夠現實地可以支配控制為基礎的。對於不能進行支配控制的東西,即便是有形的,也不屬於刑法中的“物”。三是具有使用價值,也就是說,能夠通過它來滿足人們的物質和精神需要。

(3)可以行使物質利益請求權的憑證

將前兩類作為賄賂犯罪中的“財物”不會引起太大的爭議,關鍵是對於可以行使物質利益的請求權的憑證,因為在民法理論上,這類憑證是不屬於“物”的範疇的,對此需要進行細致的分析。實際上從經濟發展的情況來看,交易形式本身就處於不斷變化的過程,而就現實而言,易貨貿易這種形式已經被現代交易方式拋棄,而錢貨交易形式也逐漸發生變化,壹是現金交易的逐漸減少,代之以票據交易、記賬交易等形式;二是電子貨幣的出現,大量的資金的劃轉開始通過網際網路等網路進行,比如現在正蓬勃興起的電子商務、信用卡交易等形式,從將來的發展來看,傳統的交易形式會慢慢的讓位於新興的交易形式。

搶劫的財物包括哪些

凡是搶去的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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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包括銀行存款嗎

銀行的存摺上面的錢也是資產,所以應該包括進去。。

結婚時親友贈送的財物屬不屬於***有財產

這要看贈與人的意願。如果贈與人宣告(單方贈與),就不屬於夫妻***有。沒有宣告單方贈與,就屬於對小家庭的***同贈與。***同贈與的財產屬於夫妻***有財產,而單方贈與的財產只屬於受贈方的個人財產,受贈人今後可以根據個人意願處置這部分財產。另外,還有附條件的贈與,只有當所附條件成立後,贈與才能生效。

搶占私人財物以達到多要錢財屬不屬於敲詐

要看是什麽情況,假如被搶者欠搶占者錢財不還就不是(我認為)其它情況就另當別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