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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保障基金的會計處理

企業所得稅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資金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36號)規定,為有效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保護投保人利益,現對保險公司按照《保險資金管理辦法》繳納的保險資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明確如下:

(壹)保險公司按照下列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應當在稅前據實扣除。

1.財產險、意外險、短期健康險業務不超過自留保費的1%;

2.保證利率的長期壽險、長期健康險,不超過自留保費的0.15%;

3.無保證利率的長期壽險、長期健康險,不得超過自留保費的0.05%;

4.其他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比例。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險公司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1.財產保險公司、綜合再保險公司、財產再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資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的6%;

2.壽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人壽再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資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的1%。

保險保障基金實行集中管理,在下列情況下實行疾病統籌使用:

1.保險公司被撤銷和宣告破產時,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提供救濟。

2.保險公司被撤銷、宣告破產時,依法對受理其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提供救濟。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