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不交接工作不違法。但是,因勞動者未交接工作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而如果員工是會計,不交接就走是違法的。所以是否違法,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是會計,不交接就走是違法的。
解除合同應註意的問題:
1,合同解除壹般只適用於單方面違約的情況,但在雙方都違約的情況下就比較復雜了,要看哪壹方違約是根本,解除權的行使要看具體情況;
2.從自我保護的意義上來說,並不是只要對方違約就壹定要解除合同,而是要判斷這種違約是否屬於根本違約,是否可以避免在不采取解除措施的情況下鼓勵自己造成更大的損失。也就是說,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應當符合正當目的;
3.從交易成本的角度來看,合同的終止意味著交易失敗,如果壹方違約,合同將被終止,這將給市場交易帶來沈重的交易成本,給市場交易秩序和安全帶來沖擊和破壞;
4.壹般來說,合同目的與合同主義務相聯系,違反主義務會使合同目的難以實現,而單純違反因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附隨義務壹般不會導致合同目的的喪失,合同也不能據此解除;
5.合同的不當履行和終止。不當履行是指債務人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如果缺陷不嚴重,壹般要求采取降價和修復措施進行補救,而不宣布解除合同。
綜上所述,如果缺陷本身可以修復,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修復缺陷。賦予非違約方要求修補缺陷的權利,實際上是給他修補缺陷的機會,從而避免了合同的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雙方義務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