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博?會計?教育?王老師?告訴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制度的基本內容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十六條 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學分制管理制度。持證人員繼續教育相關規定由財政部另行制定。[4]第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指導。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第十八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機構進行監督和指導,規範培訓市場,確保培訓質量。第十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實行信息化管理。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持證人員從業檔案信息系統,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下列信息:(壹)持證人員的相關基礎信息;(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情況;(三)持證人員的變更、調轉登記情況;(四)持證人員換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五)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六)持證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七)持證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處罰情況。第二十條 持證人員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照片、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開始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等基礎信息,以及第十九條第(五)和第(六)項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持相關有效證明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核實相關信息後,為持證人員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持證人員的其他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登陸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進行信息變更,也可以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第二十壹條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調轉登記手續。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各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主管單位各自管轄範圍內發生變化的,應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轉登記。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各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主管單位管轄範圍之間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原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持證人員應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3個月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在調入地的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第二十二條 持證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如有遺失,持證人員應當在履行公告程序後,填寫補發申請表,持有關證明材料,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補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如有毀損,持證人員應當填寫補發申請表,持毀損證書原件,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補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第二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6年定期換證制度。持證人員應當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期前6個月內,填寫定期換證登記表,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可以撤銷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壹)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二)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三)對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作出給予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持證人員以欺騙、賄賂、舞弊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第二十五條 持證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註銷其會計從業資格:(壹)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二)會計從業資格被依法吊銷的。第二十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將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發、調轉、變更登記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或者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進行公示。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範文本應當置放於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公場所,免費提供,或者由申請人從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下載。第二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壹)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二)持證人員換發、調轉、變更登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三)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和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情況;(四)持證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情況;(五)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為檢舉人保密。第二十九條 持證人員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的處理處罰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1]2.會計從業資格的適用範圍具體包括: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出納;
3)稽核;
4)資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6)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7)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8)總賬;
9)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10)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