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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內容與程序中的出具審計報告階段的具體內容?

會計師事務所在出具審計報告階段的具體工作內容:

1、匯總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審計差異,根據錯報的重要性確定建議被審計單位調整的事項,編制賬項調整分錄匯總表、重分類調整分錄匯總表、列報調整匯總表、未更正錯報匯總表及試算平衡表。

2、與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就下列事項進行溝通,並簽字確認:

(1)審計意見的類型及審計報告的措辭;

(2)賬項調整分錄匯總表、重分類調整分錄匯總表、列報調整匯總表、未更正錯報匯總表及試算平衡表;

(3)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具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4)對完善內部控制的建議;

(5)執行該項審計業務的註冊會計師的獨立性。

獲得被審計單位同意賬項調整、重分類調整、列報調整事項的書面確認;如果被審計單位不同意調整,應要求其說明原因,根據未更正錯報的重要性,確定是否在審計報告中預予以反映,以及如何反映。

在就上述問題與治理層溝通時,提交書面溝通函,並獲得治理層的確認。

3、編制正式的試算平衡表。

4、對財務報表進行總體復核,評價財務報表總體合理性。如果識別出以前未識別的重大錯報風險,應重新考慮對全部或部分交易、賬戶余額、列報評估的風險是否恰當,並就此基礎上重新評價之前實施的審計程序是否充分,是否有必要追加審計程序。

5、將項目組成員間意見分歧的解決過程,記錄於專業意見分歧解決表中。匯總重大事項,仿制重大事項概要。

6、評價審計結果,形成審計意見,並草擬審計報告:

(1)對重要性和審計風險進行最終評價,確定是否需要追加審計程序或提請被審計單位作出必要調整;

①按財務報表項目確定可能的錯報金額;

②確定財務報表項目可能錯報金額的匯總數(即可能錯報總額)對財務報表層次重要性水平的影響程度;

(2)對被審計單位已審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並草擬審計報告。

7、由項目負責經理復核工作底稿。

8、由項目負責合夥人復核工作底稿。

9、必要時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

10、向適當的高級管理人員獲取經簽署的管理層聲明書,並確定其日期與審計報告的日期壹致。

11、撰寫審計總結。

12、完成審計工作情況核對表。

13、完成業務復核表。

14、正式簽發審計報告。

在結果出來後與委托方進行結果的初步溝通,由委托方的反饋添加必要的補充資料。結合之前的成果進行完善,最後經過審核,簽字,蓋章等手續後,由專人簽訂送達。業務內容基本完成,之後就需要進行項目的跟蹤服務,確保委托人的滿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