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審計、稅務、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可以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進行檢查和監督。這是有法律依據的,檢查監督前不壹定要報財政部門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三十三條財政、審計、稅務、中國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進行監督檢查。
前款所列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進行監督檢查後,應當出具檢查結論。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作出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履行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予以利用,避免重復審核。
(本法明確規定審計、稅務、人民銀行等部門根據法律規定的職責有權對有關單位的會計紙漿進行監督,但沒有規定必須經財政部同意才能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