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指新增值稅法下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主要對象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因為小規模納稅人新增固定資產不能抵扣增值稅,全部計入固定資產原值。
(壹)購置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企業在2009年1之後實際發生的,並在2009年1之後開具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上取得的,或者根據增值稅抵扣憑證計算的增值稅金額,可以抵扣。借方?應付稅款?應交增值稅(進項稅)?科目,根據專用發票記載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借記?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科目,根據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長期應付款?和其他科目。生產經營中購置固定資產發生的運費,在取得運輸發票中的貨物,並經過國稅、地稅的交叉審核比對後,按照稅法規定允許扣除的部分,直接借記?應付稅款?應交增值稅(進項稅)?其余部分轉入固定資產價值。如果退貨,則進行相反的賬務處理。
【例1】2009年10月2日,甲企業從國內乙企業購進壹套用於生產的機器設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註明價款654.38+0萬元,增值稅654.38+0.7萬元。購買固定資產支付運輸費654.38+0萬元,並取得運輸發票。所有款項都是通過銀行存款支付的。不需要安裝機器設備。壹、企業會計處理:
借方:固定資產1009300
應付稅款?應交增值稅(進項稅)(170000+10000?7%)170700
貸款:銀行存款1180000。
如果退貨,企業A將按照以下會計處理:
借方:銀行存款1180000。
貸款:固定資產1009300
應付稅款?應交增值稅(進項稅)(170000+10000?7%)170700
此外,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自用的征收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全部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如果企業購買辦公樓建設用電梯、車間用中央空調設備等。,作為不動產不可分割的配套設施,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新建、擴建、改建、修繕、裝修房地產?不屬於設備的,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不得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二)接受捐贈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接受捐贈生產經營固定資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金額借記?應付稅款?應交增值稅(進項稅)?。捐贈用於非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固定資產的,根據財稅[2008]170號文件第五條,按財務制度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凈值乘以其適用稅率,作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入固定資產增值。這種稅務處理方法也適用於購置、接受投資和其他新生產經營的固定資產,轉入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
【例2】某企業2009年10月2日~ 65438接受捐贈固定資產用於生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註明價款654.38+00萬元,增值稅654.38+0.7萬元。如果2月1,企業將該固定資產用於免稅項目。假設此時固定資產凈值為992萬元。某企業1.2作為會計分錄:
借方:固定資產10000000。
應付稅款?應交增值稅(進項稅)1700000
貸款:營業外收入11700000。
企業A於2月1日作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9920000?17%)1686400
貸款:要不要交稅?應交增值稅(轉出進項稅)1686400
(3)接受投資。
固定資產包括直接投資固定資產、接受實物股利分配增加固定資產和接受固定資產易貨,與接受固定資產投資的稅務處理基本相同。只是信用?實收資本?、?應收股利。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科目。新增固定資產屬於納稅人自用的汽車、摩托車、遊艇的,即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能抵扣增值稅。
(4)納稅人自制貨物轉為固定資產。
納稅人自制貨物轉為固定資產用於生產經營的,其耗用材料抵扣的增值稅無需轉出。直接按自制商品的成本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借方?固定資產?,記入?庫存?還是?生產成本?。如果納稅人自己制造汽車、摩托車、遊艇等。自用,從消耗的原材料中扣除的‘增值稅’需要作為進項稅轉出,轉入固定資產成本。
【例3】某汽車廠管理部門收到壹輛自產汽車。制作成本65438+萬元。市場價不含稅20萬。汽車消費稅稅率為5%。汽車制造廠對這項業務作了會計分錄:
借方:固定資產127000
貸:庫存商品100000
應付稅款?應交消費稅10000(200000?5%)
?應交增值稅(轉出進項稅)17000(100000?17%)
第二,減少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本條所稱固定資產減少,是指上述已使用固定資產的減少。減少固定資產有兩種方式:對外銷售和視同銷售。為了簡化分析,本文稱之為直接對外銷售。根據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規定,從2009年的1開始,根據不同情況征收增值稅:
(1)改造後購置的固定資產
納稅人銷售2009年6月65438+10月1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廢舊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應該繳納增值稅嗎?應付稅款?1.應交增值稅(銷項稅)?會計科目,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在內?應付稅款?應付增值稅?會計科目。
【例4】某企業(壹般納稅人)銷售壹臺二手生產設備(2009年6月65438+10月65438+10月0日購入)。購買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價款654.38+0萬元,增值稅654.38+0.7萬元。假設賣出時累計計提折舊65438+萬元,沒有計提減值準備。出售時獲得的價格(含稅)為93.6萬元。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與本企業相關的稅務處理:
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購買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允許抵扣增值稅。所以算進去?固定資產?會計科目金額只有654.38+0萬元。
借方:清理固定資產90萬。
累計折舊100000
貸款:固定資產1000000。
借方:固定資產清算136000
貸款:要不要交稅?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6000 {[936000/(1+17%)]?17%}
借方:銀行936000。
借款:清理固定資產93.6萬元。
借方:營業外支出100000
貸款:固定資產清算100000
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和使用的固定資產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價款扣除3%的增值稅稅率。按8%計算,增值稅應該是[936000/(1+3%)]?3%=27262.13(元)。
(2)改造前購置的固定資產
2008年6月5438+2月31日之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在2008年6月5438+2月31日之前銷售其外購或自制的廢舊固定資產,減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自購或自制的固定資產不抵扣進項稅,所以在銷售時,無論是壹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都統壹按照簡易辦法減半征稅。這裏不再關註銷售價格是否超過固定資產原值。
【例5】例4。假設企業(壹般納稅人)出售65438+2008年2月31之前購入的固定資產。舊的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不得抵扣增值稅。因此,固定資產原值為117000元(100+17)。出售時,按照93.6萬元的購買價格,計算出的增值稅為654.38+0.8萬元{(93.6/(654.38+0+4%)]?4%?50%)},最終營業外支出為152000元(117-10-93.6+1.8)。
此外,2008年6月5438+2月31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前銷售自己購買或者自制的廢舊固定資產,減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稅務處理,如第二種情況。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後購進或者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的銷售,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稅務處理和第壹種情況壹樣,不再重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