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是審計人員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詢問有關人員以獲取審計證據的壹種方法。函證是指審計人員向第三方發出信函,對被審計單位會計記錄所包含的事項進行核實的壹種方法。
銀行確認函是發給銀行查詢銀行存款、銀行貸款、托管證券、應付票據等情況的信函。,金融機構應按照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文件要求作出確認答復。
註意:
1,區分銀行余額查詢和銀行金額查詢。余額是某個截止點之前發生的所有金額的最終結果,截止到某個時點的銀行余額是否真的存在,可以通過查詢銀行余額來確認。發生金額是業務發生時的原始記錄,查詢銀行發生的金額可以確認某筆銀行業務是否真實發生。
2.正確的簽名。寄件人要簽公章。根據實際情況,應訴方應在“數據證明無誤”和“數據不符及需要說明的事項”處簽署單位公章,並由經辦人員簽字或蓋章。單位公章不能用單位內部機構公章代替。
3.如實填寫,及時回復。寄件人應根據單位的賬簿記錄如實填寫,作為回復方的金融機構根據原始記錄進行核對,根據銀行查詢函的項目逐壹填寫,填寫後及時回復會計師事務所,並按有關規定向寄件人收取查詢費。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確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