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開業以前,除固定資產(價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過1年,例如電腦)以外的費用在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中歸集。
借: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歸集的費用在企業開業後的第壹個月壹次性計入當期費用,稅務上按5年攤銷做納稅調整: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
貸: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至於妳說的電腦應該屬於固定資產,必須取得購買發票,賬務處理應為:
借:固定資產
貸:銀行存款
2.企業開業以後購置的辦公用品,根據發票直接計入當期費用:
借:管理費用-辦公費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同樣的購置的價值大於2000元使用年限壹年以上的屬於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
貸:銀行存款
《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對開辦費的規定以及《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對開辦費的相關規定已經失效。新企業所得稅法已經於2008年1月1日實施。
國稅函[2009]98號文件第九條規定: 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壹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壹經選定,不得改變。
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
開辦費會計處理實例
因此開辦費的會計處理較2008年以前有較大變化,企業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法進行會計處理。
壹、將開辦費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自支出發生月的次月,不低於3年分期攤銷。
例如:
某股份公司2011年7月份開始生產經營,6月份發生的開辦費總額96萬元,公司按照5年分期攤銷,
每月攤銷金額為96萬元÷5年÷12個月=1.6(萬元)
7月份攤銷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攤銷 1.6萬元
貸: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1.6萬元
開辦費納稅調整臺賬設置如下:
開辦費稅前扣除臺賬
單位:萬元
臺賬填寫說明:
1.年度:攤銷日期,指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和月份,以後年度按順序類推。
2.會計攤銷額:指會計上壹次性攤銷的開辦費總金額。
3.稅收扣除額:指按稅法規定允許在本年度稅前扣除的金額。
4.納稅調整額:納稅調整額=會計攤銷額-稅前扣除額。結果是正數為調增所得額,負數為調減所得額。
5.尚未扣除額:指允許在以後年度稅前扣除的金額。第壹年尚未扣除額按本年度納稅調整額填寫,以後年度的尚未扣除額=上期尚未扣除額-本年稅前扣除額。
二、?費用發生時,直接計入管理費用即可。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
貸:銀行存款/現金
需要註意的是,籌建(開辦)期間,需要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借款費用,以及需要計入在建工程的材料費用,不能做此分錄。
3費用核算編輯
理論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籌建期是指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
企業發生的下列費用,不得計入開辦費:
(1)由投資者負擔的費用支出;
(2)由取得各項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所發生的支出;
(3)籌建期間應當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等。
《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對開辦費的攤銷期限作了重大調整。原行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生產經營的當月起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條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壹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如果企業長期待攤的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後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由此可見,對開辦費的會計處理,無論從會計科目的設置還是攤銷的期限都與原行業財務制度有較大改變。這壹新規定與現行所得稅法規存在較大的差異。
對開辦費的財稅處理實務
例: ABC公司股東2004年5月1日簽署協議籌辦壹家加工企業,2004年9月開始建廠,同年11月取得法人營業執照,2005年9月1日部分廠房開始使用,試生產產品並銷售,但仍有部分廠房在建,而且已使用廠房與在建廠房是壹個整體,屬同壹項工程。2006年4月廠房全部建造完畢,正式開始生產銷售。從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9月1日期間發生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等***計600萬元整。假設該企業未來所得稅稅率保持33%不變,每年實現的稅前會計利潤為1000萬元(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公司采用遞延法。
簽署協議 開始建廠 取得法人營業執照 部分廠房開始使用並試生產銷售 廠房全部建造完畢
並正式生產銷售
2004/5/1 2004/9/1 2004/11/11 2005/9/1 2006/4/7
1、ABC公司開辦費的界定
根據上文論述可知,ABC公司籌建期是從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9月1日。開辦費用是在上述期間發生的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等***計600萬元整
2、ABC公司開辦費的會計攤銷
按會計制度規定,ABC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9月份開始生產經營,當月需壹次性攤銷開辦費。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攤銷 600萬元
貸: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600萬元
3、對開辦費的稅務處理
ABC股份有限公司開辦費納稅調整臺賬設置如下(單位:萬元):
項 目 開辦費實際發生或扣除年度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會計攤銷額 600 0 0 0 0 0
稅收扣除額 30 120 120 120 120 90
納稅調整額 570 -120 -120 -120 -120 -90
尚未扣除額 570 450 330 210 90 0
①ABC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稅務處理
2005年允許稅前扣除額=600萬元÷5年÷12個月×3個月(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為10、11、12月)=30(萬元)。
2005年應調增應稅所得額=600-30=570(萬元)。
2005年可抵減的時間性差異所得稅影響金額=570×33%=188.1(萬元)。會計分錄如下:
借:所得稅 330萬元
遞延稅款?188.1萬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518.1萬元
②ABC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至2009年度稅務處理
每年應調減應稅所得額=600÷5=120(萬元)。
轉回的可抵減的時間性差異所得稅影響金額=120×33%=39.6(萬元)。會計分錄如下:
借:所得稅 330萬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90.4萬元
遞延稅款?39.6萬元
③ABC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稅務處理
2010年應調減所得額=600萬元÷5年÷12個月×9個月=90(萬元)。
2010年轉回的可抵減的時間性差異所得稅影響金額=90×33%=29.7(萬元)。會計分錄如下:
借:所得稅 330萬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00.3萬元
遞延稅款?29.7萬元
綜上所述,對開辦費用的正確處理,關鍵是對籌建期和開辦費用支出內容的正確界定。對費用內容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正確歸集。嚴禁將應當由本期負擔的借款利息、租金等費用和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費用計入開辦費用。同時,在對開辦費用的年度納稅調整中要正確調整時間性差異的的影響。
新準則下開辦費的會計處理
從2007年1月1日開始,新會計準則體系(以下簡稱新準則)在我國的上市公司執行,許多企業(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中央國營企業、深圳市的企業等)也執行了新準則。新準則對開辦費的會計處理相對於行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而言,發生了壹定的變化。
從《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與主要帳務處理”(“財會[2006]18號”)中關於“管理費用”會計科目的核算內容與主要帳務處理可以看出,開辦費的會計處理有以下特點:
1、改變了過去將開辦費作為資產處理的作法。開辦費不再是“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而是直接將費用化。
2、新的資產負債表沒有反映“開辦費”的項目,也就是說不再披露開辦費信息。
3、明確規定,開辦費在“管理費用”會計科目核算。
4、統壹了開辦費的核算範圍,即開辦費包括籌辦人員職工薪酬、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
5、規範了開辦費的帳務處理程序,即開辦費首先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然後計入當期損益,不再按照攤銷處理。
實施新準則後,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該嚴格按照新準則的規定進行開辦費的帳務處理。這樣不僅簡化了會計核算,更準確反映了會計信息。對籌建期間的界定,房地產企業應該以從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為止較為妥當。
新稅法下開辦費的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98號
頒布時間:2009-2-27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按照新稅法第六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原稅法)同時廢止。為便於各地匯算清繳工作的開展,現就新稅法實施前企業發生的若幹稅務事項銜接問題通知如下:?
九、關於開(籌)辦費的處理?
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壹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壹經選定,不得改變。?
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