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五十四條商業銀行應當依照法律、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五十五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並及時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報送。商業銀行不得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之外另立會計賬簿。
第五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公布上壹年度的經營業績和審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