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誰是經理?是老板嗎?核心問題是“管理者”有沒有這個權利。如果妳有這個權限,收銀員沒有責任;如果經理沒有這個權限,出納私自做,那就是“串通”,不僅違反會計制度,也觸犯了法律。
2.如果“經理”有這個權限。那個會計記賬:
借:現金
貸:應收賬款-* *(現金來源)
借:應收賬款-* * *經理
信用:現金
第壹條分錄表明出納已收到現金;第二個說現金借給了經理。現金收據作為第壹筆分錄的附件;經理打出來的便條附在第二個條目上。
從以上條目來看,見與不見現金都沒有意義,不必過於教條。會計是為企業服務的。而且業務多樣靈活。當然,會計有責任監督業務。這種“飛賬”業務需要及時指出。特別是“經理”是部門經理和職業經理的“超權限”行為,必須及時發揮監督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