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破產會計有工資。破產財產在清償完破產費用和***益債務後,優先清償所欠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因為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壹百壹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壹)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