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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水利工程條例是什麽?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管理,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綜合效益,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水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和國水法>實施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防洪、排澇、農田灌溉、地方水力發電等水利工程。

城鎮生活及工業供排水工程,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第三條 水利工程實行統壹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水利工程的統壹管理工作。

區(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負責責任區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第四條 水利工程管護單位負責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和保護工作。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利工程管護工作的統籌協調,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利工程管護單位依法履行職責。第六條 單位和公民有保護水利工程設施的義務,對壹切損害水利工程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工程興建第七條 興建(含新建、擴建、改建、下同)各類水利工程,建設單位必須按以下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後,方可按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壹)大中型水利工程,小(壹)型水利工程和跨區(市)縣的小(二)型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二)區(市)縣範圍內的小(二)型水利工程由區(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三)其他小型水利工程應報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備案;

(四)涉及河流的水利工程,按河道分級管理權限由相應壹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第八條 凡興建水利工程,在設計、施工時,應當充分考慮水利工程綜合效益的發揮,並因地制宜地為工程的管護創造必要的條件,工程竣工後,應按有關規定驗收合格,方能移交使用管理。第九條 興建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依照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辦理。

興建小型水利工程用地的調整、補償和人員安置,按省、市有關規定辦理。第三章 管護單位第十條 水利工程應當按以下規定建立相應的管護單位或配備專管人員:

(壹)國家投資建設的水利工程,依法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管護單位;

(二)國家投資和農村集體集資***同建設的水利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同組成工程灌區管理委員會,並設立管護單位。其中小(壹)型以上和位置重要的小(二)型水利工程的管護單位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三)農村集體投資或其他單位和個人投資興建的水利工程,由投資者自主設立管護單位或配備專管人員,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壹條 水利工程管護單位的職責:

(壹)宣傳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決定和命令,發動群眾管好用好水利工程;

(二)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規範要求,制定日常的管理規則和操作規程;做好工程檢查、觀測和資料的整理編定工作,掌握工程動態;

(三)維修養護水利工程及附屬設施設備,保持工程設備完好,確保工程設施正常運行;

(四)掌握氣象預報和水文預報,並根據雨情、水情、工程安全狀態及上遊有關情況,及時做好調度運用和防汛抗洪工作;

(五)做好工程綠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六)積極開展綜合經營,提高工程經濟效益;

(七)計劃用水、節約用水,保證農田灌溉,按規定計收並管好用好水費、電費;

(八)開展科學實驗和技術革新,充分發揮工程設備潛力,逐步實現工程管理現代化;

(九)對職工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技術培訓。

水利工程專管人員的職責,參照前款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水利工程管護單位的負責人、會計和技術人員,應具備相應的管理能力和專業知識,並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第十三條 農村中跨村以上的灌溉工程,實行灌區代表會制度。灌區代表會的主要任務是反映受益單位和用戶的意見要求,協調各受益單位的關系。第十四條 工程灌區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是審查管護單位的工作計劃和總結,制定和修改管理的規章制度,研究解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