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將導致所有者權益的增加,與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無關。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才能確認:(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二)企業未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未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5)已經發生或將要發生的相關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實物捐贈不能同時滿足上述五個條件,實物捐贈不是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不是企業的正常經營,而是與企業經營活動無關的支出。因此,收入不能在會計上處理,而應根據成本進行轉移。
根據會計制度和相關準則規定,企業使用自有產成品和外購商品、原材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有價證券進行捐贈,應當將捐贈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繳納的流轉稅等相關稅費作為營業外支出處理。按捐贈產品的賬面價值及相關稅費(不含所得稅)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按捐贈產品的賬面價值余額貸記“產成品”科目。企業使用外購商品、原材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有價證券進行捐贈時,應按捐贈資產的賬面價值及相關稅費(不含所得稅)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按捐贈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無形資產”科目,貸記與捐贈資產相關的“增值稅、消費稅”科目。涉及捐贈固定資產的,應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捐贈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發生的清理費用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再將“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余額轉入“營業外支出”科目。企業已對捐贈資產計提減值準備的,在捐贈資產時,應當同時結轉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也就是說,在企業的會計處理中,捐贈對象無論是自產還是外購,都不作為銷售處理。
(二)企業捐贈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無論企業對外捐贈自制資產還是外購資產,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如果資產所有權發生了變化,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企業所得稅都應視為銷售確定收入。但是,自制資產與外購資產在視同銷售的價格確認上有所不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2008〕828號),企業取得的資產銷售收入,應當按照企業同期同類資產對外銷售價格確定,該價格為公允價值。捐贈支出方面,根據《財政部、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捐贈資產的價值應當按照以下原則確認: (壹)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算;(2)接受捐贈的非貨幣資產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直屬機構捐贈時,捐贈人應當提供表明捐贈非貨幣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可見,捐贈支出的價格確認與自產商品的價格確認是壹致的,捐贈支出也應當按照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進行確認。但會計上的捐贈支出是按照其賬面價值和發生的相關稅費作為捐贈支出,這與稅法的規定明顯不同,需要進行相應調整。
我不知道妳說的價值是指成本價還是售價,所以很難處理數字。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