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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有條件地施行會計資料無紙化是什麽時候實施

請參考如下信息。

財政部發布《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範》,其中第四十條、四十壹條對企業內部生成的會計憑證、賬簿和輔助性會計資料以及企業獲得的需要外部單位或者個人證明的原始憑證和其他會計資料、可不輸出紙面資料的情形做出了相應規定。

可以說,《規範》在政策層面實現了無紙化的破冰,是工作規範的重要突破之壹,對企業提高會計工作效率,乃至對整個社會信息化應用的深入都將帶來深刻的影響。

 

《規範》的出臺將推動企業會計信息化,節約社會資源,提高會計軟件和相關服務質量,並規範信息化環境下的會計工作。

如今,信息技術的發展已經使電子資料能夠代替紙面資料,然而受過去文件規定以及習慣和觀念的束縛,企業不得不將電子會計資料輸出為紙面文件,造成紙張、設備、能源、人力以及儲存空間的消耗。

另壹方面,《規範》從政策制度層面認可電子會計資料的有效 性,免除企業對壹定範圍內會計資料的打印責任,並對相關的要求做了詳細說明,這既方便會計人操作,也有利於發揮企業的信息化主體作用。

“盡管無紙化是方向,但從會計資料作為會計核算結果的證據和線索,具有保存價值來講,會計資料無紙化也不是無條件的。《規範》第四十條、四十壹條的規定有兩層含義:壹是會計資料可以無紙化管理;二是只有在保證會計事項可追述、可證明的條件下,才能對會計資料進行無紙化管理。”財政部相關負責人強調,“兩條規定的區別在於,第四十條是關於內部生成會計資料的,而第四十壹條是關於外部獲取會計資料的。”據了解,《規範》明確規定,可以無紙化管理的內部生成會計資料有會計憑證、賬簿和輔助性會計資料。這裏的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和日記賬,而輔助性會計資料則含義寬泛,包括固定資產卡片、項目輔助賬、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等各種會計資料。

《規範》自2014年1月6日起施行,1994年6月30日財政部發布的《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評審規則》、《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同時廢止。財政部要求,工作規範施行前已經投入使用的會計軟件若不符合工作規範要求的,應當自工作規範施行之日起3年內進行升級完善,以達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