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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存貨損失進項稅額轉出的幾種情況分析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和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都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應予轉出。我們就各類存貨發生損失後其相關進項稅是否轉出的問題分析如下:

壹、不論是否為正常損失的存貨,全部以生產領用或結轉銷售成本的名義打入生產成本或銷售成本,從企業賬面看不出報損的問題,這樣,即使是非正常損失的存貨,其進項稅也不用轉出,從而達到多抵扣增值稅的目的。筆者認為,這樣處理的結果從表面上看是掩蓋了存貨損失,特別是非正常損失的問題,但實際上也掩蓋了存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不利於企業對存貨的日常規範管理,容易造成對資產管理的混亂,而且如果其中有非正常損失,則容易造成偷稅。

二、不論是否為正常損失的存貨,其相關的進項稅額均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企業在辦理存貨報損會計處理時,同時將已抵扣的相關進項稅全部轉出。造成該情形的原因主要有兩種:

1.由於稅務部門對非正常損失進項稅轉出的管理非常嚴格,常常不分正常損失還是非正常損失,只要發生存貨報損,如果企業不主動作進項稅轉出,被檢查出後要給予企業壹定的稅務罰款。

2.由於判斷正常損失和非正常損失的標準缺失,壹些企業不知道稅務部門究竟按什麽標準判斷正常損失還是非正常損失。

因此,從謹慎性考慮,這些企業就不管什麽原因,對發生的存貨報損壹律將其中的進項稅主動轉出,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但是,這樣處理的結果很可能將正常損失的存貨中相關的進項稅額壹並轉出,造成企業多繳稅,增加了企業稅負。

三、不論是否為正常損失的存貨,只要金額不是很大,企業均認為屬正常損失,其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額均不予轉出。造成此情形的原因主要是由於稅法本身對正常損失和非正常損失的判斷標準未能予以明確,而且在日常稅務征管中,稅務部門常常以企業實際執行的標準來判斷存貨損失的正常與否,這實際上給企業在劃分存貨正常損失與非正常損失的問題上留有壹定的自主權。由於企業對發生的存貨損失傾向於認定為正常損失,使得相關報損存貨常常被認定為正常損失,這就可能存在擴大正常損失的範圍,容易造成非正常損失存貨中的進項稅額沒有轉出。這樣處理的結果不僅不利於企業自身對資產的嚴格管理,而且也不利於稅收征管,不利於稅收的嚴肅性,很容易造成偷稅。

四、對實際上已經發生非正常損失的存貨,只要還可以對外廉價變賣,企業就對外廉價變賣,並按照正常結轉銷售收入和銷售成本的方法來掩蓋已經發生的非正常損失,從而不將其中的進項稅額轉出。造成此情形的主要原因是錯誤理解或故意歪曲了稅法的規定,將已經發生非正常損失並應作進項稅轉出的存貨,不按照正常處理損失的程序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實際上,稅法已有明確規定,只要是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和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均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不管企業是否對所損失的存貨進行了處理及如何處理,即使對外銷售,也只能抵扣取得變賣收入部分的相應進項稅額。因此,筆者認為,該情形實際上是壹種偷稅行為。

從上述四種情形不難看出,企業在處理非正常損失時如果故意混淆了正常損失和非正常損失,就是要掩蓋非正常損失,有偷逃稅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