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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企業地下車庫部分出租如何繳納房產稅

問題:我公司是內蒙古的壹家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包含地下車庫。地下車庫沒有出售,也沒有轉化為我公司的固定資產。現在我們公司出租壹部分車庫,壹部分給車主臨時停放,收取車輛保管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關於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壹條規定,鑒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前的壹種產品,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前建造的商品房不征收房產稅;但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前已經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征收房產稅。請問對於收取車輛保管費的車位,我司是按照車輛保管費收入還是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具有住房功能的地下建築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 181)規定:1 .房產稅征收範圍內所有具有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完全建在地下的建築、地下人防設施等。,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房產稅。上述具有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是指具有屋頂和維護結構,能夠遮風擋雨,可供人們生產、經營、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者存放物資的場所。2.對於自用的地下建築,其稅額計算方法如下:①對於工業房地產,以房屋原價的50% ~ 60%作為應稅房地產的原值。應納房產稅=應稅房產原值×[1-(10% ~ 30%)]×1.2%。②商業等用途,以原房價的70% ~ 80%作為原計稅房價。應納房產稅=應稅房產原值×[1-(10% ~ 30%)]×1.2%。③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如房屋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和地上房屋視為壹個整體,按地上房屋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三、出租地下建築,按照出租地上建築房屋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根據上述規定的精神,地下建築物根據自身用途和出租情況,有兩種不同的計稅方法:①出租法下的計稅方法與出租地面建築物相同。②在自用模式下,允許將房屋原價(按現行規定,即“固定資產”賬簿記載的原價)乘以壹定比例(具體換算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地稅部門在上述範圍內確定)得出房屋的原價計稅值, 然後按照現行的房地產稅計算方法,從房屋的原計稅價值中減去30%,得到剩余計稅價值,即65438+。 對妳公司來說,地下車庫出租部分要按照租金繳納房產稅;未出租的部分屬於妳公司自用,房產稅按照房屋原值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