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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是記入管理費用還是稅金及附加?

壹般情況下,印花稅應記在“管理費用”科目中,但也有例外。

具體納入方法如下:

1、融資租賃合同繳納的印花稅直接計入“固定資產”。

2、對於壹次購買印花稅票或壹次繳納印花稅額較大的,為均衡管理費用,在購買印花稅票時可記入“待攤費用”,待發生應稅行為後,再轉入“管理費用”。 案例:山東某建築工程公司2014年03月購入6500元印花稅票備用,4月份與甲單位簽訂壹份與甲單位簽訂壹份承包金額為1500萬元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5月份將其中500萬元的工程項目轉包給了乙建築公司,並簽訂了轉包合同,山東公司,應納的印花稅及會計處理。

計算方式:

5月份承包工程合同應納稅=1500萬元* 0.3‰=4500(元)

5月份轉包工程合同應納稅=500萬元* 0.3‰=1500(元)

會計處理:

(1)4月份 購入印花稅票時

借:待攤費用6500

貸:銀行存款6500

(2)5月份與甲單位簽訂承包合同時:

借:管理費用4500

貸:待攤費用4500

(3)5月份與乙公司簽訂分包合同時

借:管理費用1500

貸:待攤費用1500

政策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第十壹條:融資租賃中承租人的會計處理:承租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歸屬於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租入資產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