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印花稅應記在“管理費用”科目中,但也有例外。
具體納入方法如下:
1、融資租賃合同繳納的印花稅直接計入“固定資產”。
2、對於壹次購買印花稅票或壹次繳納印花稅額較大的,為均衡管理費用,在購買印花稅票時可記入“待攤費用”,待發生應稅行為後,再轉入“管理費用”。 案例:山東某建築工程公司2014年03月購入6500元印花稅票備用,4月份與甲單位簽訂壹份與甲單位簽訂壹份承包金額為1500萬元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5月份將其中500萬元的工程項目轉包給了乙建築公司,並簽訂了轉包合同,山東公司,應納的印花稅及會計處理。
計算方式:
5月份承包工程合同應納稅=1500萬元* 0.3‰=4500(元)
5月份轉包工程合同應納稅=500萬元* 0.3‰=1500(元)
會計處理:
(1)4月份 購入印花稅票時
借:待攤費用6500
貸:銀行存款6500
(2)5月份與甲單位簽訂承包合同時:
借:管理費用4500
貸:待攤費用4500
(3)5月份與乙公司簽訂分包合同時
借:管理費用1500
貸:待攤費用1500
政策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第十壹條:融資租賃中承租人的會計處理:承租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歸屬於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租入資產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