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超市購物卡存在三種類型的稅務風險
(1)增值稅
企業賣購物卡壹般有兩種情況:(1)賣卡收錢,開發票。(二)卡銷收據以預收款方式開具,而不是發票。
根據現行的《企業會計準則》,超市在銷售購物卡時不確認銷售收入是否符合規定。禮品卡持有者取走商品時(不壹定壹次性消費完禮品卡金額),確認銷售收入。
針對(壹)中的情況,《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壹款明確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當日開具發票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在開具發票當日,企業應當在開卡時確認銷售收入並抵扣銷項稅額,然後在持卡人購買時按照實際銷售額抵扣。
目前大型超市采用計算機系統管理,統壹收銀,統壹開票。貨物進店後,倉庫管理員或電腦部相關人員會將貨物逐壹輸入電腦系統。顧客付款時,收銀員操作POS機擺放商品,收款。收銀員下班後會將所有現金交至超市內部金庫。內部金庫根據計算機系統反映的出納應收款金額進行收款。當收銀員多付了錢給金庫,金庫會把多收的部分退還給收銀員。當出納少收了錢,金庫要求出納補足應收金額。
目前超市的現狀不是以開票的商品金額來申報納稅,而是以POS機實際收到的商品金額來申報納稅。作為稅務部門,“以票管稅”在超市已經失去了現實意義,導致部分超市沒有嚴格執行上述相關規定,開發票後不辦理銷卡,而是在持卡人實際購買商品時才辦理,人為拖延了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
針對情況(2),超市作為預收賬款處理,待持卡人實際購物時確認銷售額。這樣經營的超市完全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以支付貨款方式預銷售商品,即發出商品的當天”的時間要求。
(2)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對於售卡單位,除了“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的相關規定外,企業所得稅的收入確認原則與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基本壹致。售卡單位無論是否開具發票都不具備收入確認的條件,這也導致在開具發票的情況下,增值稅收入與所得稅收入不匹配。
對於購卡單位,存在偷逃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壹般情況下,在購卡人的要求下,售卡單位會將發票開具為“勞保”、“辦公用品”等各種增值稅發票,使得購卡人本應在“業務招待費”、“福利費”中列支的部分擠壓利潤,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偷逃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主要有五種情況:
壹是單位集體買卡發給員工。按照正常核算,該項支出應記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職工福利費扣除限額為職工工資總額的65,438+04%。購卡單位要求發放“辦公用品”的,可計入“管理費用”或其他科目,從而少繳企業所得稅。此外,由於購卡費用已經作為費用在賬面上列支,在向員工發放購物卡時,員工取得的收入不會得到體現,這樣單位的員工就可以避免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是單位購買該卡作為禮物送給他人。按照壹般會計處理,此類費用大部分計入“業務招待費”,超出本科目的部分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將不允許稅前扣除。按照上述記賬方式,購卡人完全可以通過其他科目支付費用,沒有限額,存在少繳企業所得稅的風險。同時,用購物卡送給別人,單位很難為對方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三,團購壹些商場的購物卡,往往可以獲得按照購物金額壹定比例返還的“折扣”。至於這種折扣是否通過返利獲得,是否體現在發票上,最終落入誰的口袋,只有商家和經手人自己清楚。對於這筆收入,受益者很少主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個人消費購物卡很可能需要發票。壹般用購物卡購物後,超市是不會開發票的(因為賣卡的時候超市已經開了)。但有人與超市交涉或爭取後,超市也可能會給刷卡購物的消費者開具零售發票。少數人正好利用了這個漏洞,消費完購物卡可以回單位報銷。買了東西收回錢後,相當於收益翻倍;對於公司來說,假設購物卡在購買時已計入“管理費用”,在報銷給個人時可以重復收取,並記入零售發票,無形中增加了費用,偷逃了企業所得稅。
第五,超市往往規定此卡售後不登記、不掛失、不退換、不取現、不記利息、丟失不補發,同時規定服務期限。但是,持卡人不壹定會壹次性花光卡內所有的錢。有時候卡裏剩下少量,持卡人就不辦理了,有的人就把卡弄丟了。這部分不能消費的金額會成為發卡方的額外收入。積少成多,大部分發卡機構都沒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㈢發票管理
超市賣卡的壹般流程是:超市賣購物卡時開具收據和發票,持卡人拿購物卡消費時開具易拉寶發票。在這個過程中,實際上是兩次出票。壹種是超市給購卡單位開具發票。還有壹種就是持卡人購物的時候會再次打開。
這裏,購卡者壹方面要求超市對勞保用品、紙張、電腦耗材等物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按照17%的進項稅抵扣。另壹方面,超市為同壹銷售收入開具兩張發票,涉嫌虛開發票,違反發票管理相關規定。
二、加強管理,積極防範超市購物卡經營風險。
壹是對於在銷卡過程中開具發票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具普通發票,並將普通發票標註為購物卡費用,並規定購物卡在購物過程中不得開具卷式發票。
第二,發票必須是壹欄壹欄填寫的,而辦公用品等產品名稱是壹個概念,不是具體的商品名稱,所以壹般情況下,這些產品名稱是不允許填寫的。用於壹般勞保、辦公用品、生活用品等。,需要附上具體的詳細清單。
第三,加強對超市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流向的跟蹤,加強對接受相關增值稅發票的單位的審核,防止稅收從企業的實物流向流失。
第四,加強普通發票的日常管理和監督。稅務管理員定期對超市POS機的收銀數據、上傳數據、申報數據、企業開票數據進行分析評估,降低和消除購物卡帶來的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