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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傷亡附加保險規定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傷亡保險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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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65 438+03-6-1414:05:02來源: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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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維護軍人權益,鼓勵軍人履行職責,英勇戰鬥,不怕犧牲,捍衛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國人民解放軍按照本規定建立軍人傷亡保險基金,對因戰、因公犧牲或者致殘的軍人和因病致殘的義務兵給予經濟補償。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軍人,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具有軍籍的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和學員。

第四條全軍軍人保險委員會領導下的軍人保險管理機構主管軍人傷亡保險管理工作,基金管理機構負責軍人傷亡保險基金的管理。各級後勤機構負責本級軍人傷亡保險工作。具體業務由軍人保險機構承辦,無軍人保險機構的單位由後勤、財務部門承辦。

第五條軍隊各級審計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對軍人傷亡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章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六條軍人傷亡保險基金通過下列渠道籌集:

(1)個人繳費;

(二)中央財政撥款;

(三)調動部隊的安排;

(四)基金的運營收益;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渠道。

第七條。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誌願兵每人按不超過全軍月平均工資1%的比例繳納保險費。具體支付標準和辦法由全軍軍人保險委員會審定。義務兵和供應生不交保險費。

第八條總後勤部每年向國家申請中央財政負擔的軍人傷亡保險基金。軍隊安排的軍人傷亡保險基金,由總後勤部列入年度預算。

第九條軍人傷亡保險基金的儲存、撥付、核算和運營,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運營收入全部納入軍人傷亡保險基金管理。

第十條各單位通過其他渠道籌集的軍人傷亡保險基金,必須上繳全軍軍人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不得自行使用。

第十壹條軍人傷亡保險基金實行集中管理,專項用於軍人傷亡保險待遇的支付和個人繳納保險費的退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十二條軍人傷亡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會計核算規則》組織實施。

第三章保險受益人

第十三條軍人死亡保險的受益人為軍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軍人可以在前款規定的受益人中指定具體受益人及其應得的利益份額;沒有指定具體受益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軍人殘疾保險的受益人為軍人本人。

第四章保險支付

第十五條軍人傷亡保險費的支付,以全軍幹部月平均工資為單位計算。具體金額由總後勤部根據工資變動情況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軍人死亡保險金按照下列標準支付:

(壹)被批準為革命烈士的,72個月;

(二)因公犧牲的,48個月。

第十七條現役軍人傷殘保險金按照下列標準支付:

(a)因戰致殘,壹級42個月,壹級36個月,二級30個月,二級24個月,三級65,438+08個月,三級65,438+02個月;

(2)因公致殘,壹等36個月,二等30個月,二等24個月,二等10月18,三等12個月,三等6個月;

(三)因病致殘,壹等24個月,二等甲18個月,二等乙12個月。

第十八條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誌願兵退出現役時未領取意外傷害保險金的,應當退還其個人實際繳納的保險費及利息。利率由總後勤部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相應利率確定。

第十九條軍人因下列情況之壹死亡或者致殘的,不享受傷亡保險:

(壹)因害怕執行作業或者其他有潛在危險的任務而自殘或者自殺的;

(二)犯罪或者其他違法行為;

(三)酗酒或者有其他故意違紀行為的;

(4)法律法規規定保險人不予賠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軍人傷亡保險的支付和個人繳納保險費的退還,由其所在單位後勤財務部門辦理。

第二十壹條軍人傷殘後已領取保險金的,因傷殘加重增加傷殘等級的,按照提高後的傷殘等級標準補足差額;再次傷殘的,按新的傷殘等級,領取傷殘保險金。

第二十二條軍人因戰、因公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的,受益人應當退還其已領取的死亡保險金。

第五章傷亡性質的鑒定和傷殘評定

第二十三條軍人傷亡的性質,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殘疾軍人的傷殘等級,按照《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條件》和《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條件》執行。

第二十五條軍人傷殘評定工作,按照《軍人傷殘評定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軍人保險機構對傷亡性質或者傷殘等級的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有關部門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報告軍人保險機構。

第六章處罰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壹)出具虛假證明的。偽造官方文件。證明或者擅自改變傷亡性質和傷殘等級,騙取傷亡保險金的;

(二)未按照規定儲存、轉移、結算和運營意外傷害保險金的;

(三)冒領傷亡保險金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意外傷害保險金的;

(五)貪汙、挪用傷亡保險金的;

(六)其他違反本規定,妨礙軍人傷亡保險工作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意外傷害保險辦法。由總後勤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傷亡保險辦法,由武警總部根據本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本規定由全軍軍人保險委員會領導下的軍人保險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第三十壹條本規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附:

大會結束後,我們將通知調整退役軍人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

解放軍報2006年9月18總後勤部近日下發《關於軍隊退役人員醫療保險若幹問題的通知》,規定從9月1日起,師級以下軍官、局級以下文職幹部和專業技術四級、士官退役軍人醫療保險月繳費標準暫按幹部、士官職級確定。

我國退役軍人醫療保險月繳費標準原來是軍官、文職幹部、士官月工資的1%。此次發布的《通知》規定,專任教師(專業技術4-6級,局級)月標準為30元,以下等級依次遞減,職級(專業技術14級,科員)為12元;六級士官每月標準為20元,以下職級依次遞減,壹級士官為8元。國家按照個人繳費同等數額給予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補貼,每月記入個人賬戶。退役軍人醫療保險費“只積累不消費”,即軍人服役期間享受公費軍人醫療,退役後保險費交地方或發給自己,以滿足與地方基本醫療保險的銜接。

為確保六級以上殘疾軍人退出現役後納入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通知》規定,2006年9月1日前被評定為六級以上殘疾等級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其個人繳費已退還的,由本人負責從6月10起重新建立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每月按規定數額繳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1年9月以後評定為六級及以上殘疾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不再退還退役軍人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繼續按規定金額每月繳納退役軍人醫療保險費。國家按照個人繳納的同等金額給予補貼,記入個人賬戶。被評定為六級以上殘疾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退出現役時,由所在單位聯勤(後方)財務部門按照勞動保障部、總後勤部下發的《軍人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轉移通知》辦理保險關系轉移和參保繳費手續。

通知還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進行了規範:士官考入軍隊院校後,其所在單位聯勤(後方)財務部門應當將其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轉入軍隊院校財務部門。如果實行供應制學生待遇,待軍校繼續建設後,凍結個人賬戶;實行士官待遇的,個人賬戶由軍隊院校按照規定接續和管理,本人按照規定繳納退役軍人醫療保險費,國家按照個人繳納的同等數額給予補助。畢業時,軍校財務部門將其退役醫療保險關系轉移到接收單位。經批準轉業復員仍在部隊領取工資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繼續參加退役軍人醫療保險,按規定繳納退役軍人醫療保險費,國家按照個人繳納的同等數額給予補助。被取消軍官、文職幹部身份和退伍義務兵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以及被開除軍籍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按照其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本息,享受其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待遇。退伍或開除軍籍的義務兵不享受退役軍人醫療保險待遇。

2000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的《軍隊退役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規定,軍級以上軍隊離休幹部和移交政府安置的離休幹部,暫不參加離休醫療保險。義務兵享受退役醫療保險,但不交保險金。軍人退出現役,有關部門會把保險金交給地方,與當地醫療保險制度接軌;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險金支付給自己。軍人死亡或者病故的,保險金可以由繼承人依法繼承。

調整了軍人傷亡保險政策體系。

概要:四總部修訂發布軍人意外傷害保險條例,隨後同時發布軍人意外傷害附加保險條例。總後勤部還出臺了《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意外傷害保險附加規定》(以下簡稱《附加規定》),在第* * * *章共26條,對軍隊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方式進行了調整和改革。

取消個人繳費,大幅提高軍人傷亡保險賠償水平。

中國軍網據解放軍報北京9月5日電安發良、記者範巨偉報道: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近日修訂發布《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意外傷害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軍人意外傷害保險政策制度進行了調整。

《條例》第九章第三十九條主要明確和規範了以下事項: (壹)取消關於個人繳費的規定,軍人傷亡保險所需經費由國家承擔;納入烈士和因公犧牲軍人死亡保險金標準;按照軍人死亡保險金補償水平略高於當地其他社會成員的原則,參照壹次性工傷保險職工死亡補助金確定因公犧牲軍人死亡保險金標準;突出對殘疾軍人工資收入損失的補償。傷殘保險標準根據本人月工資收入和相應月數計算確定,大大提高了軍人傷亡保險的賠付水平;形成動態規範的軍人傷亡保險標準調整機制。

同時,總後勤部發布了《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傷亡保險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5章26條,對軍隊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方式進行了調整和改革。補充規定強調,軍人傷亡附加險應當體現軍人職業特點,遵循崗位風險越大,賠付水平越高的原則。購買軍人傷亡附加保險所需經費列入軍隊預算,軍人不繳納軍人傷亡附加保險費。

總後勤部財務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當前,全軍堅持以軍事鬥爭準備為主導,不斷提高完成多樣化軍事任務的能力。軍事訓練、科研實驗、維穩處置突發事件、搶險救災等任務繁重,風險大。《條例》的頒布,充分體現了胡主席和中央軍委對全軍官兵的關懷和厚愛,對於減輕軍人後顧之憂,維護軍人合法權益,激發官兵戰鬥精神,更好地履行新世紀新階段我軍歷史使命,具有重要意義。

關於補充規定,該負責人表示:軍人傷亡附加保險待遇,壹般來說,是指非戰爭時期因戰、因工、因病被鑒定死亡或者傷殘的軍人,在享受意外傷害保險的基礎上,根據其不同的崗位風險,采取購買商業保險的方式,再給予壹定的傷亡附加保險費。軍人不同的職業崗位風險不同,尤其是航天、航空、航海、科研、實驗等特殊崗位。在崗位培訓和任務執行過程中,他們面臨更大的風險,付出更多的奉獻和犧牲。在部隊建立附加意外險和差異化保險補償機制,體現了部隊特殊崗位的風險特點,對於激勵官兵在高危崗位建功立業,有效保障部隊完成急難險重任務,進壹步增強部隊吸引力、凝聚力和戰鬥力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和《補充規定》自201年7月6543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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