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壹個會計因為某種原因被調動或辭職時,他必須把他所有的會計工作移交給他的接替者。未辦理交接手續的,不得調離或辭職;
2.接替人員應認真接管交接工作,繼續辦理交接未盡事宜;
3、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已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整理所有應移交的材料,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4、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由主管負責監督。會計人員交接由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監督;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負責監督,必要時上級主管部門可派人監督交接;
5.交接人員時,應按交接清單逐項交接;更換人員應逐項檢查收集情況;
6.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交接時,必須向交接人員詳細介紹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情況。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