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準則指南規定:企業借入的各種短期借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借款做相反的會計分錄。資產負債表日,應按計算確定的短期借款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利息支出”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利息”等科目。即對於短期借款的利息的預提是通過“應付利息”科目進行的。
(二)預提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預提的租金和保險費等
根據對待攤費用部分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的分析可以得知,新準則及相關指南不再對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進行預提,而是在實際發生時根據支出能否資本化分別進行相應的處理。不能資本化的修理費用直接計入當期費用,可以資本化的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而對於當期應付未付的租金和保險費,由於其性質是應付的款項,但為了與購買商品和外購勞務所產生的應付款項區別,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進行處理比較恰當。即每期根據本期應承擔的義務借記相關成本費用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
由於會計處理中壹般遵循的原則是,準則或制度沒有規定應該怎樣處理交易或者事項,會計人員可以根參考類似的交易或事項進行相應的處理。因此,對新準則中具有待攤性質和預提性質的費用支出的分析,也僅是在參考類似交易或事項的基礎上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