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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

2201應付職工薪酬

壹、本科目核算應付職工薪酬和事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支付的各類薪酬。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

二、本科目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工資(退休費)”、“地方(部門)補貼”、“其他個人收入”和“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付職工薪酬的主要會計處理如下:

(壹)計算當期應付職工薪酬,借記“業務支出”、“營業外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支付職工工資、津貼和補貼,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補貼收入”、“零余額賬戶金額”、“銀行存款”等科目。

(3)按照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科目。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補貼收入”、“零余額賬戶金額”、“銀行存款”等科目。

(五)從應付職工薪酬中支付其他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補貼收入”、“零余額賬戶金額”、“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事業單位尚未支付的職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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