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當按月攤銷無形資產。無形資產的攤銷額壹般應計入當期損益,企業使用的無形資產的攤銷額應計入管理費用;租出的無形資產攤銷額計入其他業務成本;無形資產所包含的經濟利益是通過生產的產品或者其他資產實現的,其攤銷額應當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
例1甲公司以480萬元的成本購買了壹項特許經營權,合同約定的受益期為10年。甲公司每月應攤銷4萬元(4,800,000-10-12)。每月攤銷時,甲公司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方:管理費4萬元
貸款:累計攤銷4萬元。
2007年6月5438+10月1日,甲公司將其擁有的非專利技術出租給丁公司,該非專利技術的成本為360萬元,雙方約定的租賃期限為10年。甲公司每月應攤銷3萬元(3,600,000+00)。每月攤銷時,甲公司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方:其他業務費用30000元。
貸款:累計攤銷3萬元。
相關內容:
無形資產攤銷期
2006年新會計準則規定,無形資產是指沒有實物形態,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可辨認的非貨幣性資產。對不同性質的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作了不同的規定:
第壹,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的攤銷額應在使用壽命內系統合理地攤銷。
第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應攤銷。
企業應當在每個會計期間對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進行復核。有證據表明無形資產使用壽命有限的,應當估計其使用壽命,並按照本準則的規定處理。
筆記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