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現已設立的代理記帳機構從事此項業務的,應按上述文件和本通知印發的補充規定的要求,辦理補報審批手續,領取代理記帳許可證書。
今後,凡未經批準設立代理記帳機構的,第壹、企業單位不得委托其辦理代理記帳業務;第二、北京市財政局將責令該代理記帳機構停止執業,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並通知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