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其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醫療,平衡用人單位生育費用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加強生育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結合城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條城的職工生育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城鎮生育保險制度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基礎上組織實施,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社會統籌、單獨核算的原則。
第三條城鎮(不含井陘礦區)所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靈活就業人員均參加城鎮生育保險。用人單位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職工)是生育保險的保護對象。
第四條城鎮生育保險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統壹管理。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醫保中心)增設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經辦。市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管理工作。
第五條生育保險實行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和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制度。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在具有產科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中選定。女職工生育(急診除外)應到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診。
第二章生育保險基金
第六條生育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職工生育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用人單位人數不成比例的退休人員)統壹征繳,只建立統籌基金,不建立個人賬戶。機關、事業單位(財政撥款)和靈活就業人員按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0.4%繳納生育保險費;企業、自收自支或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按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0.8%的標準繳納生育保險費,支出渠道與基本醫療保險相同。用人單位和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七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經市人民政府批準,適時調整提取比例和支付標準。
第八條用人單位從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的次月起,開始享受職工生育保險待遇。靈活就業人員從參加生育保險的當月開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九條職工參加生育保險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年限。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終止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時間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破產改制企業應按現行職工安置政策壹次性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具體辦法可參照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政策執行。
第三章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壹條女職工生育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在孕期、產期、流產期、引產期或者終止妊娠期,以及采取流產、引產等長效節育措施期間(以下簡稱生育),享受下列生育保險待遇:
(1)生育津貼。女職工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0.8%的標準繳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按0.4%標準繳費的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生育津貼仍按原工資支付渠道解決。靈活就業人員不享受生育津貼。
(2)生育醫療費用。
第十二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將支付工資改為支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由醫保中心根據國家和省規定的產假期限,以女職工生育前壹年本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月平均繳費基數為基數,按日支付給用人單位,再由用人單位根據女職工孕前月平均工資12個月的產假期限支付給本人。生育津貼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本人工資高於本單位繳費基數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差額。生育津貼的發放期限按照國家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規定、《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確定。術語是:
(壹)終止妊娠不滿2個月的,產假為20天;
(2)滿2個月不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產假30天;
(3)滿4個月不滿6個月終止妊娠的,產假45天;
(4)分娩或終止妊娠6個月以上的,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
(5)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6)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
(七)24周歲以上已婚婦女首次生育的,給予45天晚育假。
第十三條女職工分娩期間的醫療費(包括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和分娩並發癥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實行定額補助,標準為:
(壹)正常生產2000元;
(2)難產2500元;
(3)剖腹產3000元;
(4)懷孕6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800元;
(五)滿4個月不滿6個月終止妊娠的600元;
(6)滿2個月不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400元;
(7)不滿2個月終止妊娠120元。
第十四條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對女職工生育項目實行單獨管理,生育醫療費用由個人先以現金形式墊付,再按規定領取定額生育醫療補助。
第十五條女職工生育期間,因其他疾病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常駐外地和因公出差或探親的女職工在外地生育的,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診療規定和本辦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生產的女職工的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仍由單位解決。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和靈活就業人員中斷繳費期間,停止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用人單位3個月內未及時繳納生育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6個月內未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可以連續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在規定期限內補繳的,中斷繳費期間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領取生育津貼期間,女職工異地調動或死亡的,從下月起停發生育津貼。
第十九條女職工出國和赴港、澳、臺期間的生育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條女職工懷孕90日內,應向用人單位提交生育卡(證)、圍產期保健手冊或診斷證明(靈活就業人員應向檔案保管機構提交),由用人單位填寫《石家莊市職工生育保險備案表》(附件1),並將上述材料提交醫保中心備案;女職工終止妊娠,應在終止妊娠前持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節育證明和終止妊娠診斷證明到醫保中心備案。女職工生育後30日內,將生育證、醫療票據交用人單位初審。用人單位於每月中旬持《石家莊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審核表》(附件2)、生育證、醫療票據和女職工生育前壹年職工醫療保險平均繳費基數證明,向醫保中心申請撥付生育醫療補貼和生育津貼。經醫保中心批準後,生育醫療費補貼壹次性支付給用人單位,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靈活就業人員生育醫療費補貼由醫保中心直接撥付到生育女職工在銀行設立的醫療保險存款賬戶。
第二十壹條醫療保險中心受理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申請後,對符合享受生育保險條件的,應當認真核定時限和標準,並及時撥付費用。不符合條件的,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
第二十二條女職工生育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在非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生育費用的(緊急情況除外),因落實節育措施發生的節育醫療費和假工資,統籌基金不予支付。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因醫療事故或違反有關規定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章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應加強對全市生育保險的統壹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河北省有關生育保險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
(二)擬定全市生育保險政策;
(三)負責全市生育保險制度的組織實施;
(四)指導和監督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五)組織協調生育保險相關事宜。
第二十四條醫保中心應加強城鎮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認真開展經辦業務。其主要職責是:
(壹)認真執行生育保險的政策法規;
(二)編制城鎮生育保險基金預決算;
(三)負責城鎮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和管理;
(四)負責全市生育保險財務會計報表、統計報表的匯總和上報工作;
(五)為用人單位和城鎮職工提供生育保險查詢服務。
第二十五條市財政部門依法對城鎮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和支付進行監督,市審計部門依法進行審計。
第五章處罰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進行生育保險繳費登記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未按時繳納生育保險費或隱瞞工資總額造成拖欠的,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將發出催繳通知書,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未繳金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生育保險基金。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和職工虛報、冒領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截留、擠占、挪用生育保險基金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八條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給生育女職工或生育保險基金造成損失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勞動保障部、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警告、限期改正或通報批評直至取消資格; 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應當全額追回並納入生育保險基金;對參保人員造成損害的,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各縣(市)和礦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生育保險政策。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壹條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