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本細則所稱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會員)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證券或者借入證券並賣出的行為。
1.3本規則適用於在本所進行的融資融券交易。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章業務流程
2.1會員申請本所融資融券交易權限,應當向本所提交以下書面文件:
(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業務許可證及其他相關批準文件;
(二)融資融券業務實施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的相關文件;
(三)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名單及其聯系方式;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2.2會員在本所從事融資融券業務,應當通過融資融券專用營銷單元進行。
2.3會員應當在按照有關規定開立融資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融資融券專用資金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後三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
2.4會員應當加強客戶適當性管理,明確客戶參與融資融券交易應當具備的資產和交易經驗,在充分了解融資融券交易特點的基礎上,引導客戶合法合規參與交易。
會員不得為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從事證券交易不滿半年、缺乏風險承擔能力、最近20個交易日日均證券資產低於50萬元、有重大違約記錄的客戶及其股東和相關人員開立信用賬戶。
專業機構投資者可以參與融資融券,不受前款證券交易時間和證券資產條件的限制。
本條第二款所稱股東,不包括僅持有上市會員上市股份5%以下的股東。
2.5會員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和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並為其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
2.6投資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會員為其開立的信用證券賬戶在本所進行融資融券交易。
信用證券賬戶的開立和撤銷應當按照會員和本所指定的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2.7融資融券交易以競價方式進行。
2.8會員接受客戶融資融券委托後,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進行申報,申報指令應當包括客戶信用證券賬號、融資融券交易單元代碼、證券代碼、交易方向、價格、數量、融資融券相關標誌等內容。
2.9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股票或基金的申報數量為65,438+000股(份)或其整數倍。
融資買入債券或融券賣出債券的申報數量應為10或其整數倍。
2.10賣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最新交易價格;當日無成交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前壹收盤價。低於上述價格的申報無效。
投資者在賣空期間賣出其擁有或者控制的證券賬戶持有的同壹證券的,該證券的申報賣出價格應當符合前款規定,但超過賣空金額的部分除外。
交易開放式基金或者本所認可的其他證券,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限制。
2.11本所不接受融券市價申報。
2.12融資買入證券後,投資者可通過直接還款或賣出證券還款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資金。
采用直接還款方式償還資金的,按照會員與客戶的約定辦理。
2.13投資者融券賣出後,可直接或通過買入返券的方式將融券後的證券返還給會員。
采用直接還本付息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應當按照會員與客戶的協議以及本所指定的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投資者通過賣空交易賣出的證券被暫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約定以現金或者其他方式向會員返還融券。
2.14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中的融資融券收益,買入合約未平倉的證券時,應當先償還投資者的融資欠款。
2.15在相關融券交易成交前,投資者賣出融券所得款項不得用於除下列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1)購買優惠券並返還;
(二)償還與融資融券交易相關的利息和費用或者與股權交易相關的現金補償;
(三)購買或者認購證券公司的現金管理產品、貨幣市場基金以及本所認可的其他高流動性證券。
(四)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其他用途。
2.16會員與客戶約定的融資融券合同期限自客戶實際使用資金或者證券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合約到期前,會員可根據客戶申請為客戶延期合約,每次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會員在為客戶展期前,應評估客戶的信用狀況、負債情況和維持擔保比例的水平。
2.17會員賣空專用證券賬戶不得用於證券交易。
2.18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不得用於購買、轉讓可用於充抵保證金以外的證券,也不得用於參與私募、股票交易型開放式基金和債券交易型開放式基金、債券回購等的申購和贖回。
2.19客戶未按期足額支付擔保物或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的,會員可根據與客戶的約定處分擔保物,不足部分可向客戶追索。
2.20會員根據與客戶的約定采取強制平倉措施的,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強制平倉指令,申報指令應當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號、融資融券營銷單位代碼、證券代碼、交易方向、價格、數量、融資融券強制平倉標識等內容。
第三章基礎證券
3.1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證券,經本所批準,可以用於融資買入標的證券或融券賣出標的證券(以下簡稱“標的證券”):
(壹)股票;
(二)證券投資基金。
(三)債券;
(四)其他證券。
3.2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本所上市交易三個月以上;
(二)融資買入標的股票流通股本不低於65,438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流通股本不低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
(三)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
(四)最近三個月未發生下列情形:
1.日均換手率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15%,日均成交額低於5000萬元;
2.日均波動與基準指數日均波動的偏差超過4%;
3.波動幅度是基準指數的5倍以上。
(五)該股票交易未被本所警示。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3.3標的證券為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上市超過五個交易日;
(二)最近五個交易日日均資產規模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
(三)基金持有人人數不少於2000人;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3.4標的證券為上市開放式基金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上市超過五個交易日;
(二)最近五個交易日日均資產規模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
(三)基金持有人人數不少於2000人;
(4)不存在基金份額的拆分、合並等層級轉換;
(五)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3.5標的證券為債券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債券托管面值65438億元以上;
(二)債券剩余期限在壹年以上。
(三)債券信用等級達到AA級以上。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3.6按照由嚴到寬、由小到大、逐步擴大的原則,本所將從符合本細則要求的證券範圍中審核、選擇並確定可作為標的的證券名單,並向市場公布。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標的證券的選擇標準和名單。
3.7會員向客戶公布的標的證券名單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標的證券範圍。
3.8標的證券暫停交易的,會員及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簽訂相關融資融券合同。
標的證券暫停交易且恢復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後的,可以延長融資融券期限,具體延長期限由會員與其客戶自行約定。
3.9標的股票交易被實施風險警示的,本所自實施風險警示之日起,將該股票調整出標的證券範圍。
標的證券為創業板股票的,自公司首次發布暫停或者終止上市風險警示公告之日起,本所將調整標的證券的範圍。
3.10標的證券進入退市程序的,自自發行人做出相關公告之日起,本所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範圍。
3.11證券調整出標的證券範圍的,調整前未結算的融資融券合同仍然有效。會員及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提前訂立相關融資融券合同。
第四章融資融券
4.1會員向客戶收取壹定比例的保證金用於融資融券。保證金可以用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債券、貨幣市場基金、證券公司現金管理產品以及交易所認可的其他證券沖抵。
4.2可用於沖抵保證金的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應根據證券的市值或凈值,按以下折算率進行折算:
(壹)深證100指數成份股最高轉換率不超過70%,非深證100指數成份股最高轉換率不超過65%;
(2)交易型開放式基金最高折算率不得超過90%;
(3)證券公司現金管理產品、貨幣市場基金、國債的最高折算率不得超過95%;
(四)被實施風險警示、暫停上市或者進入退市整理期的證券和權證。
的轉化率為0%;
(5)其他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和債券的最高折算率不得超過80%。
4.3本所遵循審慎原則,審核、選擇和確定可作為融資融券的證券名單,並向市場公布。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可用作保證金的證券的名單和轉換率。
4.4會員公布的可用於融資融券的證券名單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用於融資融券的證券範圍。
會員應當根據流動性、波動性等指標對可用於覆蓋保證金的證券折算率實行動態管理和差別化控制,但會員公布的折算率不得高於本所規定的標準。
4.5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融資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融資融券比率是指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繳納的保證金與融資交易額的比率。其計算公式為:
融資融券比例=保證金/(融資買入證券數量×買入價格)× 100%。
4.6投資者融券賣出證券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賣出證券時繳納的保證金與證券交易量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
保證金比例=保證金/(保證金賣出證券數量×賣出價格)× 100%。
4.7投資者融資買入或賣出證券的保證金不得超過可用保證金余額。
可動用保證金余額,是指現金、證券市值和融資融券產生的浮動盈余折算形成的保證金總額,減去投資者在未平倉融資融券交易中使用的保證金余額及相關利息和費用。其計算公式為:
保證金可用余額=現金+∑(可覆蓋保證金的證券市值×折價率)+∑ [(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價率]+∑ [(融資賣出證券金額-融資賣出證券市值)×折價率]-∑融資買入證券賣出金額×保證金利息比。
公式中,融資融券賣出證券數量=融資融券賣出證券數量×賣出價格,融資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資融券賣出證券數量×市場價格,融資融券賣出證券數量是指融資融券後尚未償還的證券數量;∑ [(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價率]和∑ [(融資賣出證券賣出金額-融資賣出證券市值)×折價率]是指融資買入證券和融資賣出證券對應的折價率。當融資買入證券的市值低於融資買入證券的市值或融資賣出證券的市值高於融資賣出證券的市值時,折現率計算為100%。
4.8會員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以及融券賣出的全部收益,應當作為客戶向會員整體融券所發生債務的擔保物。
4.9會員應對客戶提交的擔保品進行整體監控,並計算其維持擔保的比例。
維持擔保比例是指客戶的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
維持擔保比例=(現金+信用證券賬戶證券總市值)/(融資買入金額+融券賣出證券數量×當前市價+利息和費用合計)
當客戶信用證券賬戶中的證券轉出可作為保證金的證券範圍、暫停交易、被實施風險警示,或因股權處理導致在途證券尚未到賬時,會員在計算客戶的維持擔保比例時,可根據與客戶的約定,按照公允價格或其他定價方式計算其市值。
4.10會員應加強對客戶擔保品的管理,監控客戶提交的擔保品中單只證券的市值占其擔保品市值的比例。
對於質押品中單只證券市值占壹定比例的客戶,會員應當按
根據與客戶的約定,暫停接受融資買入證券的委托或者采取其他風險控制措施。
4.11客戶維護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130%。
當客戶擔保比例低於130%時,會員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期限內追加擔保物。客戶經會員認可後,可提交除可用於抵付保證金的證券外的其他證券、不動產、股權等資產。
會員可以與客戶約定自己在追加擔保品後維持擔保比例的要求。
4.12當維持擔保比例超過300%時,客戶可提取保證金可用余額中的現金或有價證券來覆蓋保證金,但提取後的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300%。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4.13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和維持擔保比例的標準,並向市場公布。
4.14會員公布的融資融券和維持擔保比例的最低標準不得低於本所規定的標準。
4.15投資者不得提交已設定擔保或其他第三方權利並已被采取查封、凍結等司法強制措施的證券作為抵押物,會員不得將該類證券出借給客戶。
第五章信息披露和報告
5.1每個交易日開市前,本所將根據會員提交的數據向市場發布以下信息:
(壹)前壹交易日單只標的證券的交易信息,包括融資買入金額、融資余額、賣出金額和保證金信息;
(二)前壹交易日市場融資融券交易總量信息。
5.2會員應當按照本所要求,向本所報送當日每只標的證券的融資買入金額、融資償還金額、融資余額、融券賣出金額、融券償還金額和融券保證金等數據。
會員應保證所提交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六章風險控制
6.1當單壹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和信用賬戶中擔保物的市值均占上市流通證券市值的25%時,本所可以在下壹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告。
當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或者信用賬戶中的擔保物市值占上市證券市值的比例低於20%時,交易所可以在下壹個交易日恢復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告。
6.2當單只標的證券的賣空保證金達到該證券上市流通性的25%時,本所可以在下壹個交易日暫停其賣空交易,並向市場公告。
當標的證券的保證金降至20%以下時,交易所可以在下壹個交易日恢復賣空交易,並向市場公告。
6.3本所對市場保證金交易進行監控。融資融券交易異常或者市場持續大幅波動時,交易所可以酌情采取以下措施,並向市場公布:
(壹)調整標的證券的標準或範圍。
(二)調整可用於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的轉換率;
(三)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
(四)調整和維持擔保比例。
(五)暫停特定標的證券的融資買入或賣空交易。
(六)暫停全市場證券融資買入或者賣出。
(七)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6.4融資融券交易出現異常交易行為的,本所可酌情采取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等措施。
6.5會員應當按照本所的要求,對客戶的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並主動、及時向本所報告客戶的異常融資融券交易行為。
6.6本所可以根據需要,對內部控制制度、業務操作規範、風險管理措施、交易技術系統的安全運行以及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6.7會員違反本細則的,本所可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的相關規定采取監管措施或給予紀律處分,並視情況暫停或取消其在本所的融資融券交易權限。
第七章其他事項
7.1會員在向客戶提供融資融券交易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申報其持有限售股份、限售股份解禁情況以及是否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持股5%以上的股東。會員應對客戶的申報進行核實,並進行相應的前端控制。
7.2個人或機構客戶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會員不得接受其融券賣出上市公司股份,也不得接受其在普通證券賬戶中持有的限售股份沖抵保證金。
會員不得提交其普通證券賬戶中持有的限售股作為融券的來源。
7.3個人客戶持有已解除限售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會員不得接受其在普通證券賬戶中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作為保證金。
7.4會員不得接受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股5%以上的股東以該上市公司股票為標的證券進行證券融資融券交易。
7.5會員通過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持有的股份不計入其自有股份,會員不因賬戶內股份數量的變化而需要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要約收購義務。
投資者及其壹致行動人通過普通證券賬戶、信用證券賬戶合計持有壹個上市公司股份及其權益,或者其增減達到規定比例時,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7.6對於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中記錄的證券,會員應以自己的名義並為客戶的利益向發行人行使權利。會員在行使發行人權利時,應事先征求客戶意見,提醒客戶遵守對相關事項回避表決的規定,並按其意見行事。客戶不表示意見的,會員不得對發行人行使權利。
本條所稱對發行人的權利,是指因持有證券而產生的請求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出席證券持有人會議、提出提案、表決、認購配售股份、請求分配投資收益等權利。
7.7會員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中的股息、紅利、配股等證券權益的處理,按照《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和本所指定的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附則
8.1本規則中的下列術語具有以下含義:
(1)證券資產是指投資者持有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股票、債券、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等資產。
(二)買券還券,是指客戶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委托會員買入證券,並在結算時,由登記結算機構將所買入的證券直接劃入會員專用證券賬戶進行賣空交易的壹種方式。
(3)賣出證券還款是指客戶委托會員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賣出證券,並在結算時將賣出證券所得款項直接劃入會員專用資金賬戶進行融資的還款方式。
(四)現金管理產品是指證券公司或其資產管理子公司為券商客戶設立和管理的,客戶可用資金當日申購贖回,可用於證券交易,主要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托管的資產管理計劃或其他形式的產品。
(5)日均換手率是指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最近三個月的日均換手率。
(6)日均漲跌幅是指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最近三個月的日均漲跌幅絕對值的平均值。
(7)波動幅度是指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的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與最近三個月最高價與最低價平均值的比值。
(8)基準指數是指深圳a股指數、中小板綜合指數和創業板綜合指數。
(九)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是指其當日收盤價與當日平倉後的市場份額的乘積。
(10)異常交易行為是指《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中關於證券交易監管的相關規定所規定的行為。
(11)股票股票是指股權分置改革後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有限時間的股票,以及首次公開發行前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發行的股票。
(12)專業機構投資者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托公司、保險公司等;上述金融機構管理的金融產品;經中國證監會或其授權機構註冊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產品;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者。
8.2投資者通過上海普通證券賬戶在深圳市場發行的配售股份,轉入深圳普通證券賬戶後,方可提交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抵押品。
投資者只能通過深圳普通證券賬戶向上海普通證券賬戶提交上海市場發行的配售股份作為融資融券的擔保物。
8.3根據本規則達成的融資融券交易清算交收的具體規則,按照本所指定的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執行。
8.4本細則所稱“超過”、“小於”、“低於”不含本數,“以上”、“以下”、“達到”含本數。
8.5本細則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8.6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