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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憑證按其填制程序和目的可分為兩種。

會計憑證按其編制程序和用途可分為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

原始憑證,也稱為憑證。在經濟業務發生時取得或填制的憑證,用以記錄和證明經濟業務的發生或完成。原始憑證有很多種,發票、收據、提貨單、銀行結算憑證、各種報銷單據等。

會計憑證,又稱記賬憑證。它是以經過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為基礎,按照經濟業務事項的內容進行分類,並以此為基礎確定會計分錄的會計憑證。是登錄賬簿的直接依據,常用的會計憑證有收款憑證、付款憑證、轉賬憑證。

擴展數據:

會計憑證填制要求

1,記錄應該是真的。原始憑證所列的經濟業務內容和數字必須真實可靠,符合實際情況。

2.內容要完整。原始憑證要求的項目必須逐項填寫,不得遺漏或遺漏。

3.手續應該齊全。簽名蓋章是誰出票誰蓋章,誰辦理誰簽字的原則。單位制作的原始憑證必須由經辦單位領導或其他指定人員簽名蓋章;對外發放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單位公章;從外部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填制單位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由填制人員簽字蓋章。

4.書寫要清晰規範。不得使用國務院未公布的簡化字。用文字和數字表示的金額必須與填寫的規格相符;數字應該是連續的。原始憑證已預印號碼的,作廢時應加蓋“作廢章”,並妥善保管,不得撕毀;不得塗改、刮擦或修補;墨水只能用藍黑墨水填充;原始憑證不得塗改或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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