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後租回的會計分錄
1,出售固定資產
借方:銀行存款
遞延收益——售後租回(融資租賃,價格低於賬面)未實現損益
貸款:固定資產清算
遞延收益——為了實現售後租回(融資租賃,價格高於賬面)的損益。
2.固定資產融資租賃
借:固定資產
未確認的融資費用
貸款:長期應付款
什麽是回租?
售後租回交易是租賃業務的壹種特殊形式,是指賣方出售壹項自制或外購的資產,然後從買方處租回,俗稱“租回”。在售後回租模式下,賣方也是承租人,買方也是出租人。
1.售後租回交易中的資產轉移屬於銷售。
(1)出賣人和承租人對售後租回形成的使用權資產,按照原資產賬面價值中與租回取得的使用權相關的部分進行計量,僅對轉讓給買受人和出租人的權利確認相關利得或損失。
(2)買方和出租方對購買資產按照其他適用準則進行會計處理,對租賃資產按照新的租賃準則進行會計處理。
(3)如果銷售對價的公允價值與資產的公允價值存在差異,或者出租人未按市場價格收取租金,企業應當作出如下調整:
(1)銷售對價低於市場價,該款項作為預付租金入賬;
(2)銷售對價高於市場價的款項,應作為買方和出租方向賣方和承租人提供的追加融資。
同時:
承租人根據公允價值調整相關銷售利得或損失,出租人根據市場價格調整租金收入。企業在進行上述調整時,應當按照下列兩者中較容易的壹項進行調整:
①銷售對價公允價值與資產公允價值的差異;
②合同付款現值與按市場租金計算的付款現值之間的差額。
2.售後租回交易中的資產轉移不屬於銷售。
(1)賣方和承租人:所轉移資產的確認不應終止,但收到的現金應作為金融負債(如長期應付款),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進行核算。
(2)買方和出租方:不確認轉讓資產,但應將支付的現金作為金融資產(如長期應收款)並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