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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後租回如何編制會計分錄?

售後租回壹般情況是企業與出租方簽訂協議,將自有固定資產出售給買方,後期會選擇售後租回產品,以減輕企業的經濟壓力。如何編制相關會計分錄?

售後租回的會計分錄

1,出售固定資產

借方:銀行存款

遞延收益——售後租回(融資租賃,價格低於賬面)未實現損益

貸款:固定資產清算

遞延收益——為了實現售後租回(融資租賃,價格高於賬面)的損益。

2.固定資產融資租賃

借:固定資產

未確認的融資費用

貸款:長期應付款

什麽是回租?

售後租回交易是租賃業務的壹種特殊形式,是指賣方出售壹項自制或外購的資產,然後從買方處租回,俗稱“租回”。在售後回租模式下,賣方也是承租人,買方也是出租人。

1.售後租回交易中的資產轉移屬於銷售。

(1)出賣人和承租人對售後租回形成的使用權資產,按照原資產賬面價值中與租回取得的使用權相關的部分進行計量,僅對轉讓給買受人和出租人的權利確認相關利得或損失。

(2)買方和出租方對購買資產按照其他適用準則進行會計處理,對租賃資產按照新的租賃準則進行會計處理。

(3)如果銷售對價的公允價值與資產的公允價值存在差異,或者出租人未按市場價格收取租金,企業應當作出如下調整:

(1)銷售對價低於市場價,該款項作為預付租金入賬;

(2)銷售對價高於市場價的款項,應作為買方和出租方向賣方和承租人提供的追加融資。

同時:

承租人根據公允價值調整相關銷售利得或損失,出租人根據市場價格調整租金收入。企業在進行上述調整時,應當按照下列兩者中較容易的壹項進行調整:

①銷售對價公允價值與資產公允價值的差異;

②合同付款現值與按市場租金計算的付款現值之間的差額。

2.售後租回交易中的資產轉移不屬於銷售。

(1)賣方和承租人:所轉移資產的確認不應終止,但收到的現金應作為金融負債(如長期應付款),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進行核算。

(2)買方和出租方:不確認轉讓資產,但應將支付的現金作為金融資產(如長期應收款)並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