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後,原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壹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原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原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按照規定應當扣繳增值稅的,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為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擴展資料:
增值稅轉型範圍內的固定資產發生了視同銷售行為,應將這部分增值稅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固定資產銷項稅額)”的貸方;發生中途轉讓行為,應作銷售計算銷項稅額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固定資產銷項稅額)”的貸方,
如果“待抵扣稅額——待抵扣增值稅(增值稅轉型)”有余額,也應等量將這部分進項稅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固定資產銷項稅額)”。
增值稅轉型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及處理
納稅人發生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可以按規定進行抵扣: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和實物投資,下同)固定資產;用於自制(含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凡出租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的規定繳納增值稅的;為固定資產所支付的運輸費用。
增值稅轉型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及會計處理
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發生下列情形的,進項稅額不得按156號文件規定進行抵扣:將固定資產專用於非應稅項目(不含156號文件所稱固定資產的在建工程,下同);
將固定資產專用於免稅項目;將固定資產專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固定資產為應征消費稅的汽車、摩托車;將固定資產供未納入156號文件適用範圍的機構使用。
已抵扣或已記入待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生上述情形的,納稅人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可先抵減待抵扣進項稅額余額,無余額的,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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