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銀行)按規定發放的銀團貸款、貿易融資、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和墊款等在本科目核算;還可以單獨設置銀團貸款、貿易融資、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預付款等科目。
企業(保險)投保人質押貸款可變更為“1303投保人質押貸款”科目。企業(典當)質押貸款、抵押貸款可變更為“1303質押貸款”、“1305抵押貸款”科目。企業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款,本科目可改為“1303委托貸款”。
貸款主體借貸方向是什麽?
貸款主體的借款人壹般登記銀行發放的貸款金額;貸款人登記歸還的貸款本金,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已發放但尚未按規定收回的貸款的攤余成本。會計實務中的貸款是指“貸款”會計科目,屬於特殊的銀行科目。“貸款”科目主要用於核算銀行發放的質押貸款、抵押貸款、保證貸款、信用貸款等內容。
貸款主體的含義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貸款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將立即或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初始確認時指定為公允價值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初始確認時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因債務人信用惡化以外的原因導致持有人難以收回幾乎全部初始投資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企業持有的證券投資基金或類似基金,不應歸類為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