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2月12日全民公決通過)
我們,在自己土地上由***同命運聯合起來的多民族的俄羅斯聯邦人民,
確認人的權利和自由、公民和睦與和諧,
維護歷史形成的國家統壹,
依循普遍公認的各民族平等和自決的原則,
緬懷將對祖國的熱愛與尊重、對善良與正義的信念傳遞給我們的先輩,
復興俄羅斯主權的國體並確認其民主基礎的不可動搖性,
努力保證俄羅斯的繁榮和昌盛,
基於為自己的祖國而對當代和後代所承擔的責任,
意識到自己是國際社會的壹部分,
特通過俄羅斯聯邦憲法。
第壹部分
第壹章 憲法制度基礎
第壹條
1.俄羅斯聯邦——俄羅斯是具有***和制政體的民主的、聯邦制的法治國家。
2.國名俄羅斯聯邦和俄羅斯意義相同。
第二條 人、人的權利與自由是最高價值。承認、遵循和捍衛人與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是國家的義務。
第三條
1.俄羅斯聯邦主權的體現者和權力的唯壹源泉是其多民族的人民。
2.人民直接地並通過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行使自己的權力。
3.公決和自由選舉是人民權力的最高的直接表現。
4.任何人不得攫取俄羅斯聯邦的權力。奪取或竊取權力將依照聯邦法律予以追究。
第四條
1.俄羅斯聯邦主權及於其全部領土。
2.俄羅斯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在俄羅斯聯邦全境擁有至高無上的地位。
3.俄羅斯聯邦保證自己的領土完整和不可侵犯。
第五條
1.俄羅斯聯邦由***和國、邊疆區、州、聯邦直轄市、自治州、自治區——俄羅斯聯邦的平等主體組成。
2.***和國(國家)擁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邊疆區、州、聯邦直轄市、自治州、自治區擁有自己的規章和法律。
3.俄羅斯聯邦的聯邦結構建立在它的國家完整、國家權力體系統壹、在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關和俄羅斯聯邦主體的國家權力機關之間劃分管轄對象和職權、俄羅斯聯邦各民族平等與自決的基礎上。
4.在同聯邦國家權力機關的相互關系方面,俄羅斯聯邦所有主體平等。
第六條
1.俄羅斯聯邦國籍根據聯邦法律獲得和中止,它是統壹的和平等的,無論其獲得理由如何。
2.俄羅斯聯邦的每壹位公民在其境內都擁有俄羅斯聯邦憲法所規定的所有權利和自由,並承擔同等義務。
3.俄羅斯聯邦公民不得被剝奪自己的國籍或被剝奪改變國籍的權利。
第七條
1.俄羅斯聯邦是社會國家,其政策目的在於創造保證人的體面生活與自由發展的條件。
2.在俄羅斯聯邦,人的勞動與健康受到保護,規定有保障的最低限度的勞動報酬,保證國家對家庭、母親、父親、兒童、殘廢人和老年公民的支持,發展社會服務系統,規定國家退休金、補助金和社會保護的其他保障措施。
第八條
1.在俄羅斯聯邦,保障經濟空間的統壹,商品、服務和財政資金的自由轉移、支持競爭和經濟活動的自由。
2.在俄羅斯聯邦,私有財產,國有財產、地方所有財產和其他所有制形式同等地得到承認和保護。
第九條
1.在俄羅斯聯邦,土地和其他自然資源作為在相應區域內居住的人民生活與活動的基礎得到利用和保護。
2.土地和其他資源可以屬於私有財產、國有財產、地方所有財產和其他所有制的形式。
第十條 俄羅斯聯邦的國家權力根據立法權、執行權和司法權分立的原則來實現。立法權、執行權和司法權的機構是獨立的。
第十壹條
1.俄羅斯聯邦的國家權力由俄羅斯聯邦總統、聯邦會議(聯邦委員會和國家杜馬)、俄羅斯聯邦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法院行使。
2.俄羅斯聯邦主體的國家權力由它們所組成的國家權力機關行使。
3.劃分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關和俄羅斯聯邦主體國家權力機關的管轄範圍和權限由本憲法和有關劃分管轄範圍與權限的聯邦條約和其他條約予以實現。
第十二條 俄羅斯聯邦承認並保障地方自治。地方自治在其權限範圍內是獨立的。地方自治機關不列入國家權力機關系統。
第十三條
1.俄羅斯聯邦承認意識形態多樣性。
2.任何意識形態不得被確立為國家的或必須服從的意識形態。
3.俄羅斯聯邦承認政治多樣化、多黨制。
4.社會團體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
5.禁止目的或行為旨在以暴力改變憲法制度基礎、破壞俄羅斯聯邦完整性、破壞國家安全的社會團體的建立和活動,禁止建立軍事組織,煽動社會、種族、民族和宗教糾紛。
第十四條
1.俄羅斯聯邦是世俗國家。任何宗教不得被規定為國教或必須服從的宗教。
2.宗教團體與國家分離並在法律面前平等。
第十五條
1.俄羅斯聯邦憲法在俄羅斯全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直接作用並適用。俄羅斯聯邦所通過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不得同俄羅斯聯邦憲法相抵觸。
2.國家權力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公職人員、公民及其團體必須遵守俄羅斯聯邦憲法和法律。
3.法律應正式公布。未予公布的法律不得適用。任何涉及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不得適用,如果它們未正式公布為眾所周知的話。
4.普遍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準則及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是俄羅斯聯邦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如果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確立了不同於法律所規定的規則,則適用國際條約規則。
第十六條
1.憲法本章條款構成俄羅斯聯邦憲法制度的基礎,非經本憲法規定的程序不得修改。
2.本憲法的其他任何條款均不得與俄羅斯聯邦憲法制度基礎相抵觸。
第二章 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
第十七條
1.在俄羅斯聯邦,根據普遍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準則並根據本憲法承認和保障人與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2.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是不可讓與的,屬於每個人與生俱有的。
3.實現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不應侵犯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第十八條 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是直接有效的。它們規定著法律的意圖、內容和適用、立法權和執行權、地方自治的活動並受到司法保證。
第十九條
1.在法律和法庭面前人人平等。
2.國家保障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平等,不論性別、種族、民族、語言、出身、財產狀況和職務狀況、居住地點、宗教態度、信仰、對社會團體的歸屬關系以及其他情況。禁止因社會、種族、民族、語言或宗教屬性而對公民權利作出任何限制。
3.男女擁有同等的權利和自由並擁有實現權利和自由的同等條件。
第二十條
1.每個人都有生存權。
2.在廢除死刑前,通過聯邦法律規定,死刑是在為被告提供陪審員參加審理案件的權利的情況下,針對謀害生命的特別嚴重犯罪而采取的極端懲罰措施。
第二十壹條
1.人的尊嚴受國家保護。任何東西均不得成為詆毀人格的理由。
2.任何人不應遭受刑訊、暴行、其他殘酷的或有損人格的對待或處罰。任何人未經自願同意不得經受醫學、科學或其他實驗。
第二十二條
1.每個人都有自由和人身不受侵犯的權利。
2.只有根據法院的決定才允許逮捕、關押和監禁。在法院作出決定之前不得將人關押48小時以上。
第二十三條
1.每個人都有私生活、個人和家庭秘密不受侵犯、維護其榮譽和良好聲譽的權利。
2.每個人都有通訊、電話交談、郵政及電報和其他交際秘密的權利。只有根據法庭決定才可限制這壹權利。
第二十四條
1.未經本人同意不得搜集、保存、利用和擴散有關其私生活材料。
2.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必須保證每個人均有可能接觸直接涉及其權利和自由的文件與資料,如果法律未另作規定的話。
第二十五條 住宅不可侵犯。任何人無權違背居住者意誌侵入住宅,除非是在聯邦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或根據法院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
1.每個人都有權確定並表明自己的民族屬性。任何人不得被迫規定和表明自己的民族屬性。
2.每個人都有使用母語、自由選擇交際、教育、學習和創作語言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1.合法地處於俄羅斯聯邦境內的每個人都有自由遷徙、選擇逗留和居住地點的權利。
2.每個人都可以自由地離開俄羅斯聯邦國境。俄羅斯聯邦公民有不受阻礙地返回俄羅斯聯邦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保障每個人的信仰自由、信教自由,包括單獨地或與他人壹道信仰任何宗教或者不信仰任何宗教、自由選擇、擁有和傳播宗教的或其他的信念和根據這些信念進行活動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1.保障每個人的思想和言論自由。
2.不許進行激起社會、種族、民族或宗教仇視與敵意的宣傳或鼓動,禁止宣傳社會、種族、民族、宗教或語言的優越論。
3.任何人不得被迫表達自己的意見和信念或予以放棄。
4.每個人都有利用任何合法方式搜集、獲取、轉交、生產和傳播信息的權利。構成國家秘密的信息清單由聯邦法律規定。
5.保障輿論自由。禁止新聞檢查。
第三十條
1.每個人都有結社權,包括成立工會以保護其利益的權利。保障社會團體的活動自由。
任何人不得被迫加入任何團體或者留在團體中。
第三十壹條
俄羅斯聯邦公民有和平集會、不攜帶武器、舉行會議、集會示威、遊行和慶祝的自由。
第三十二條
1.俄羅斯聯邦公民有直接或通過自己的代表參加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
2.俄羅斯聯邦公民有選舉或被選入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以及參加公決的權利。
3.法院確認為無行為能力的以及根據法院判決關押在剝奪自由地點的公民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俄羅斯聯邦公民有進入國家機關的平等機遇。
5.俄羅斯聯邦公民有參與履行司法職能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俄羅斯聯邦公民有親自訴諸於國家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以及向這些機關發出個人的和集體的呼籲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
1.每個人都有利用自己的能力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和法律未禁止的其他經濟活動的權利。
2.不允許進行旨在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的經濟活動。
第三十五條
1.私有財產權受法律保護。
2.每個人都有權擁有為其所有的財產,有權單獨地或與他人***同占有、使用和處分其財產。
3.任何人均不得被剝奪其財產,除非根據法院決定。為了國家需要強行沒收財產只能在預先作出等價補償的情況下進行。
4.保障繼承權。
第三十六條
1.公民及其聯會組織有權擁有作為私有財產的土地。
2.土地和其他自然資源的占有、使用和處分由其所有者自由地予以實現,如果這不對環境造成損害、不侵犯他人的權利和合法利益的話。
3.使用土地的條件和程序根據聯邦法律加以規定。
第三十七條
1.勞動自由。每個人都有自由支配其勞動能力、選擇活動種類和職業的權利。
2.禁止強制勞動。
3.每個人都有在符合安全和衛生要求的條件下從事勞動、獲得不帶任何歧視的和不低於聯邦法律所規定的最低勞動報酬額度的勞動報酬的權利,以及免於失業的權利。
4.承認利用聯邦法律所規定的方式加以解決的個人或集體的勞動爭議權,包括罷工權。
5.每個人都有休息權。保障根據勞動合同而工作的人享受聯邦法律所規定的工作日長度、休息日和假日、帶薪年假。
第三十八條
1.母親、父親和家庭受國家保護。
2.關懷子女和子女的培養是父母的同等權利和義務。
3.年滿18歲的有勞動能力的子女應關懷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
第三十九條
1.在患病、致殘、失去供養人、為了教育子女和法律所規定的其他情況下,對每個人按照年齡提供社會保障。
2.國家退休金和社會救濟金由法律規定。
3.鼓勵誌願的社會保障,建立補充的社會保障形式和慈善事業。
第四十條
1.每個人都有獲得住宅的權利。任何人不得被任意剝奪住宅。
2.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鼓勵住宅建設,為實現住宅權創造條件。
3.向貧困者或法律指明的其他需要住房的公民無償提供住宅,或者根據法律所規定的條例由國家的、市政的和其他的住宅基金廉價支付。
第四十壹條
1.每個人都有保持健康和醫療幫助的權利。在國家和市政醫療機關中依靠相應的預算、保險金和其他收入為居民提供無償的醫療幫助。
2.在俄羅斯聯邦,為保持和加強居民健康的聯邦綱領提供財政保障,采取發展國家、市政和私人衛生體系的措施,鼓勵有助於加強人的健康、發展體育運動、生態和衛生防疫條件的活動。
3.公職人員隱匿威脅人的生命和健康的事實與情況要依照聯邦法律追究責任。
第四十二條 每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環境、被通報關於環境狀況的信息的權利,都有因破壞生態損害其健康或財產而要求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三條
1.每個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劄
2.保障國家或地方教育機構和企業中的學前教育、基礎普通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的普及性和免費性。
3.每個人都有權在競爭的基礎上獲得在國家或地方教育機構和企業中接受高等教育。
4.基礎普通教育為義務教育。父母或其替代者應保證使孩子受到基礎普通教育。
5.俄羅斯聯邦規定聯邦的國家教育標準,支持各種形式的教育和自修。
第四十四條
1.保障每個人的文學、藝術、科學、技術和其他類別的創作、教授自由。知識產權受國家保護。
2.每個人都有參與文化生活和利用文化設施的權利,都有接觸文化珍品的權利。
3.每個人都必須關心和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珍惜歷史文物。
第四十五條
1.在俄羅斯聯邦,國家保護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
2.每個人都有權以法律未予禁止的壹切方式維護其權利和自由。
第四十六條
1.保障對每個人的權利和自由提供司法保護。
2.對國家權力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社會團體和公職人員的決定和行為(或不作為),可以向法院投訴。
3.每個人都有權根據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訴諸於維護人權與自由的國際組織,如果現有受法律保護的所有國內手段都已用盡的話。
第四十七條
1.任何人不得被剝奪在法律劃歸管轄的法庭上並由相應的法官審理其案件的權利。
2.被控實施犯罪的人有權要求法院在聯邦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由陪審員參與審理其案件。
第四十八條
1.保障每個人都有權獲得高水平的法律幫助。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法律幫助是免費的。
2.每個被監禁人、關押和指控實施犯罪的人,從其被監禁、關押或起訴時起即有權利用律師(辯護人)的幫助。
第四十九條
1.每個被控犯罪者在其罪名未經聯邦法律規定的程序以證實和已經生效的法院判決所確認之前均為無罪。
2.被告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
3.無法排除的有罪的懷疑應作出有利於被告的解釋。
第五十條
1.任何人不得因同壹起犯罪而再次被判刑。
2.在從事司法活動的過程中不許利用通過違反聯邦法律而獲得的證據。
3.每個因犯罪而被判刑的人都有權要求上級法院在聯邦法律規定的程序內重新審議判決,都有權請求赦免或減刑。
第五十壹條
1.任何人都沒有義務對自己、自己的配偶和近親屬作證,近親屬的範圍由聯邦法律規定。
2.免除提供證據的義務的其他情況由聯邦法律規定。
第五十二條 犯罪和濫用職權的受害者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國家保證受害者訴諸於司法活動並得到受害賠償。
第五十三條 每個人都有權要求國家對國家權力機關或其公職人員非法行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
第五十四條
1.確認或加重責任的法律不具有追溯力。
2.任何人不得為發生時不被認為違法的行為負責。如果違法行為發生後其責任已被撤銷或減輕,則適用新法律。
第五十五條
1.俄羅斯聯邦憲法中列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不應作出否定或損害人和公民的其他普遍公認的權利和自由的解釋。
2.在俄羅斯聯邦不得頒布廢除或損害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的法律。
3.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只能在捍衛憲法制度基礎、他人的道德、健康、權利和合法利益、保證國防和國家安全所必須的限度內,由聯邦法律予以限制。
第五十六條
1.在為保證公民安全和捍衛憲法制度、根據聯邦憲法性法律實行緊急狀態的情況下,可以在指明限度及其有效期限的同時對權利和自由規定某些限制。
2.在具備理由並遵循聯邦憲法性法律所規定的程序的情況下,可以在俄羅斯聯邦全境或其部分地方實行緊急狀態。
3.不應限制俄羅斯聯邦憲法第20條、第21條、第23條(第1款)、第24條、第28條、第34條(第1款)、第40條(第1款)、第46—54條所規定的權利和自由。
第五十七條 每個人都必須繳納合法規定的稅款和籌金。規定新稅金或使納稅人狀況惡化的法律下具有追溯力。
第五十八條 每個人都必須愛護自然和環境,珍惜自然財富。
第五十九條
1.保衛祖國是俄羅斯聯邦公民的職責和義務。
2.俄羅斯聯邦公民依據聯邦法律服兵役。
3.俄羅斯聯邦公民在其信念或信仰與服兵役相背離以及聯邦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下,有權以選擇文職代替兵役。
第六十條 俄羅斯聯邦公民自18歲起即可完全獨立實現其權利和履行義務。
第六十壹條
1.俄羅斯聯邦公民不得被驅逐出俄羅斯聯邦境外或者引渡給其他國家。
2.俄羅斯聯邦保障為其境外的公民提供保護和庇護。
第六十二條
1.俄羅斯聯邦公民可以根據聯邦法律或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擁有外國國籍(雙重國籍)。
2.俄羅斯聯邦公民擁有外國國籍不損害其權利和自由,也不免除因俄羅斯國籍而產生的義務,如果聯邦法律或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未作其他規定的話。
3.外國公民和無國籍者在俄羅斯聯邦享有與俄羅斯聯邦公民同樣的權利和義務,聯邦法律或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規定的情況除外。
第六十三條
1.俄羅斯聯邦根據普遍公認的國際法準則為外國公民和無國籍者提供政治避難。
2.俄羅斯聯邦不允許將因為政治信念以及因為俄羅斯聯邦不承認為犯罪的行為(或不作為)而受到追究的人引渡給外國。引渡被控實施犯罪的人以及交出被判刑人以便在他國服刑應根據聯邦法律或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進行。
第六十四條 本章條款構成俄羅斯聯邦個人法律地位的基礎,非經本憲法規定的程序不得修改。
第三章 聯邦結構
第六十五條
1.參加俄羅斯聯邦構成的俄羅斯聯邦各主體是:
阿德蓋***和國(阿德蓋)、阿爾泰***和國、巴什科爾托斯坦***和國、布裏亞特***和國、達吉斯坦***和國、印古什***和國、卡巴爾達—巴爾卡爾***和國、卡爾梅克—哈爾姆格?唐格奇***和國、卡拉恰耶夫—契爾克斯***和國、卡累利阿***和國、科米***和國、馬裏?埃爾***和國、莫爾多瓦***和國、薩哈(雅庫特)***和國、北奧塞梯***和國、韃靼斯坦***和國(韃靼斯坦)、圖瓦***和國、烏德穆爾特***和國、哈卡斯***和國、車臣***和國、楚瓦什***和國—恰瓦什***和國;
阿爾泰邊疆區、克拉斯諾達爾邊疆區、克拉斯諾雅爾邊疆區、濱海邊疆區、斯塔夫羅波爾邊疆區、哈巴羅夫斯克邊疆區;
阿穆爾州、阿爾漢格爾州、阿斯特拉罕州、別爾戈洛德州、布良斯克州、弗拉基米爾州、伏爾加格勒州、沃洛格達州、沃龍涅什州、伊萬諾夫州、伊爾庫茨克州、加裏寧格勒州、卡盧加州、堪察加州、克麥羅沃州、基洛夫州、科斯特羅馬州、庫爾幹州、庫爾斯克州、列寧格勒州、利佩茨克州、馬加丹州、莫斯科州、摩爾曼斯克州、下戈羅德州、新戈羅德州、新西伯利亞州、鄂木斯克州、奧倫堡州、奧爾洛夫州、奔薩州、彼爾姆州、普斯科夫州、羅斯托夫州、梁贊州、薩馬拉州、薩拉托夫州、薩哈林州、斯維爾德洛夫州、斯摩棱斯克州、唐波夫州、特維爾州、托姆斯克州、圖拉州、秋明州、烏裏揚諾夫州、切利亞賓斯克州、赤塔州、雅羅斯拉夫州:
莫斯科、聖-彼得堡——聯邦直轄市;
猶太自治州;
阿加布裏亞特自治區,科米彼爾米亞克自治區、科裏亞克自治區、涅涅茨自治區、泰梅爾(多爾甘涅涅茨)自治區、烏斯季奧爾登斯基布裏亞特自治區、漢特曼西自治區、楚克奇自治區、埃文基自治區、亞馬爾涅涅茨自治區。
2.接收新主體加入俄羅斯聯邦和參加其構成按照聯邦憲法性法律所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六十六條
1.***和國的地位由俄羅斯聯邦憲法和***和國憲法規定。
2.邊疆區、州、聯邦直轄市、自治州、自治區的地位由俄羅斯聯邦憲法和俄羅斯聯邦相應的主體立法(代表)機關所通過的邊疆區、州、聯邦直轄市、自治州、自治區規章予以規定。
3.根據自治州、自治區立法和執行機關的議案可通過關於自治州、自治區的聯邦法律。
4.邊疆區或州的自治區的關系可由聯邦法律和自治區國家權力機關與相應的邊疆區或州國家權力機關之間的條約加以調整。
5.俄羅斯聯邦主體的地位可經俄羅斯聯邦與俄羅斯聯邦主體相互同意根據聯邦憲法性法律而改變。
第六十七條
1.俄羅斯聯邦領土包括其各主體的領土、內河、領海和領空。
2.俄羅斯聯邦對大陸架和俄羅斯聯邦特殊經濟區擁有主權並根據聯邦法律和國際法規範所規定的程序行使司法權。
3.俄羅斯聯邦各主體之間的邊界可根據其相互同意予以改變。
第六十八條
1.俄語是俄羅斯聯邦全境的國語。
2.***和國有權確定自己的國語。它們可在***和國國家權力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國家機構中與俄羅斯聯邦國語同時使用。
3.俄羅斯聯邦保障其各民族保留母語、創造條件以便研究和發展母語的權利。
第六十九條 俄羅斯聯邦根據普遍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準則以及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保障土著的少數民族的權利。
第七十條
1.俄羅斯聯邦國旗、國徽和國歌,對它們的說明和正式使用的程序由聯邦憲法性法律規定。
2.莫斯科市是俄羅斯聯邦的首都。首都的地位由聯邦法律規定。
第七十壹條 屬於俄羅斯聯邦管轄的是:
1.通過和修改俄羅斯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對其遵守情況實行監督;
2.俄羅斯聯邦的聯邦結構和領土;
3.調整和維護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俄羅斯聯邦國籍;調整和維護少數民族的權利;
4.確定聯邦立法、執行和司法權力機關系統、它們的組織和活動程序;建立聯邦國家權力機關;
5.聯邦的國有財產及其管理;
6.確定俄羅斯聯邦國家、經濟、生態、社會、文化和民族發展領域中的聯邦政策和聯邦綱要的基礎。
7.確定統壹市場的法律基礎;財政、外匯、信貸、海關調整、貨幣發行、價格政策基礎;聯邦經濟機構,包括聯邦銀行;
8.聯邦預算;聯邦稅收和集資;聯邦地區發展基金;
9.聯邦能源體系、核能、放射性材料;聯邦運輸交通道路、信息和通訊;航天活動;
10.俄羅斯聯邦的對外政策和國際關系;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戰爭與和平問題;
11.俄羅斯聯邦的對外經濟關系;
12.國防與安全;國防生產;決定武器、彈藥、軍事技術裝備和其他軍用物資的銷售和購買的程序;毒物、麻醉品的生產及其使用程序;
13.規定俄羅斯聯邦國界、領海、領空、特別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地位並予以保護;
14.法院組織:檢察機關;刑事、刑事訴訟和刑事執行立法;大赦和赦免;民事、民事訴訟和仲裁訴訟立法,知識產權的法律調整;
15.聯邦沖突法;
16.氣象機構、標準、標準器具、公制、時間計算、大地測量和制圖、地理目標的命名;正式的統計和會計核算;
17.俄羅斯聯邦的國家獎勵和榮譽稱號;
18.聯邦國家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