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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員與出納人員為什麽不能同壹人擔任

原因如下:

壹、會計與出納是不相容職務,必須分離。這是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規定,也是企業內部控制規範的要求。

二、會計與出納分開的必要性。可以降低舞弊風險和差錯風險。是保證提高經營效率,保護財產安全以及增強會計數據可靠性的重要條件。

擴展資料

出納工作的基本原則主要指內部牽制原則或者說錢賬分管原則。《會計法》第二十壹條第二、三款規定:“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錢賬分管原則是指凡是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壹項工作,必須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辦理,以起到相互制約作用。例如,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支付,應由會計主管人員或其授權的代理人審核、批準,出納人員付款,記賬人員記賬;

發放工資,應由工資核算人員編制工資單,出納人員向銀行提取現金和分發工資,記賬人員記賬。實行錢賬分管,主要是為了加強會計人員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相互核對,提高會計核算質量,防止工作誤差和營私舞弊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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