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機關會計集中核算工作實施辦法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中紀委和財政部關於改革會計人員管理體制,加強財政資金管理,監督規範會計工作在經濟建設中的作用,按照上級會計管理暨會計集中核算工作會議精神及有關要求,借鑒縣直機關會計集中核算運作模式,吸取鄉鎮會計集中核算試點工作經驗,特制定我縣鄉鎮機關會計集中核算工作實施辦法。 壹、鄉鎮會計集中核算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壹)指導思想 鄉鎮會計集中核算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江澤民同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為指針,認真貫徹執行《會計法》,落實中紀委第四次全會精神和縣委、縣政府決定,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和社會風氣的好轉,切實加強鄉鎮機關單位的財務管理和會計監督,規範鄉鎮機關財務收支行為,管好用好各類財政資金,促進地方經濟建設健康有序發展,促進建立精簡、高效、廉潔、務實的政府機構,將反腐糾風工作引向深入。 (二)基本原則 鄉鎮會計集中核算工作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集中管理,統壹開戶,分戶核算的原則; 2、合理安排支出,有效調劑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原則; 3、精簡人員、規範管理、簡化程序、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原則; 4、正確處理單位財務管理與會計集中核算的原則; 二、鄉鎮會計集中核算工作範圍 (壹)根據上級要求,結合我縣目前財政管理體制狀況,本次納入鄉鎮會計集中核算的範圍是財政全額供養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具體包括:鄉鎮政府機關、財政所、土管所、教育辦公室、文化站、廣播電視工作站、計生辦、民政辦、企業辦、計生服務站、林業站、農技站、經管站、水管站、畜牧站、扶貧分社等單位。 (二)納入鄉鎮會計集中核算的資金範圍有四部分:壹是財政撥款,包括行政經費、事業費及專項經費;二是專項撥款;三是預算外資金;四是其它收入等。 三、鄉鎮會計集中核算的基本運作方式 會計集中核算是在單位資金使用權、財務自主權不變的情況下,由會計核算中心核算、監督和管理各單位納入財政預算範圍的各類資金,嚴格執行《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壹)鄉鎮會計集中核算辦法 會計核算中心對各單位的財務收支采取“集中管理、統壹開戶,分戶核算”的辦法。會計核算與單位分離,統壹納入會計核算中心管理。原單位壹律取消會計崗位,撤銷銀行賬戶,其現金、轉賬、匯兌等資金結算和行政經費、事業經費、專款的撥入、支出、往來款項的收付以及日常會計核算、監督、會計報表編制、會計檔案管理等工作統壹由會計核算中心辦理和承擔,單位設立專職(或兼職)報賬人員具體辦理報賬結算業務。 (二)鄉鎮會計集中核算設置 1、會計核算中心采取向外敞開辦公,地點設在各鄉鎮財政所。中心設主任壹名,主管會計、稽核會計和記賬會計各壹人。 2、會計核算中心暫實行手工記賬,條件許可的鄉鎮可進行計算機記賬,逐步過渡到全面實行會計業務電算化。 3、現金、轉賬、匯兌業務統壹由各鄉(鎮)信用合作社承擔辦理。 (三)鄉鎮會計集中核算的業務流程 1、資金流入:屬於財政撥款,由財政所根據單位年度預算及其提出的撥款申請,按執行進度通知代理金庫,將款項直接劃撥會計核算中心統壹開戶賬內;屬於專項撥款,由上級撥款單位將款項直接下撥各鄉鎮會計核算中心統壹賬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其它收入由執收單位直接繳入會計核算中心統壹賬戶,再由會計核算中心上解鄉鎮財政專戶或代理金庫。 2、資金使用:單位正常的經費支出,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它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業務費、業務招待費、其它費用等,按規定由單位審核批準後,直接到會計中心報賬,托收無承付的水費、電費、郵電費等由會計核算中心審核並征得單位同意後支付。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按現行辦法執行。 3、固定資產及物資核算管理:單位原有的固定資產,會計核算中心按明細入賬;單位購置的材料等各項財產物資,會計核算中心根據有關原始單據記賬,進行數量、金額控制;同時單位應建立固定資產及材料登記薄,並定期與會計核算中心核對,保證賬實相符,保證各項財產物資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四、單位和會計核算中心的職責 (壹)單位職責 實施會計集中核算後,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預算,依法組織收入,積極籌集資金,保障單位正常運轉資金需要;根據預算和單位用款計劃及資金結余情況,及時申請財政撥款;合理安排使用資金,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果;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有關規定審定、報送財務報告,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和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財務活動分析;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單位財務活動進行控制和監督,加強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其流失。實施會計集中核算,原單位的會計工作交由會計核算中心會計承擔後,資金籌措、分配和使用及固定資產管理等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領導下,由單位統壹組織實施。單位負責人應維護會計核算中心會計依法履行職責,並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二)會計核算中心的職責 1、會計核算中心要根據《會計法》、《預算法》和有關法規制度,認真做好會計核算和監督工作,及時記錄、計算和報告單位各種資金的增減變動及其結果,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 2、會計核算中心每旬要為集中核算單位提供資金收支結余情況表;每月終了3日內向單位提供月份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情況表、支出明細表等;每季終了5日內向單位提供季度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情況表、支出明細表、基本數字表等;每年終了10日內向單位提供年度決算,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總表、支出明細表、附表、報表說明書或財務情況說明書。除定期提供上述報表外,根據核算單位管理需要,會計核算中心還應適時向單位提供有關會計信息資料。 3、會計核算中心要協助單位編好預算和做好財務分析、考核等管理工作,要依法監督單位各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做好單位會計資料和電算化會計檔案的整理、歸檔、保管工作。 4、會計核算中心要對各單位負責人負責,樹立服務觀念,在日常工作中處理好服務與監督的關系,處理好單位內部財務管理與會計集中核算的關系,處理好與各單位領導及工作人員的關系。 五、會計人員的管理 1、人員來源:鄉鎮會計核算中心工作人員從財政系統現有會計專業人員中選調。具體由縣財政局組織實施。 2、人事管理:鄉鎮會計核算中心選調的會計人員統歸縣財政局管理。會計核算中心要建立健全會計人員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並實行定期輪崗。 3、工資福利待遇:凡選調到會計核算中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比照基層財政幹部執行。 4、紀律約束:會計核算中心要制定會計人員管理辦法,加強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培訓,嚴格紀律約束。制定會計核算中心人員崗位責任制度、專職報賬員管理辦法、工作人員考勤辦法、考核獎懲辦法、工作紀律、廉潔自律規定等。要定期對會計核算中心會計執行財經方針政策、遵紀守法、職業道德、知識更新、業務能力、工作實績、廉政建設等方面進行全面考核、評比。凡被評為不合格者,取消其會計執業資格。 六、鄉鎮會計集中核算工作的實施步驟及組織領導 (壹)實施步驟 1、選調會計人員 按照鄉鎮會計核算中心會計人員選調辦法的要求,於12月20日前由鄉鎮財政所提出意見,經縣財政局審核報編制人事部門備案,選調會計人員統壹進行崗前業務培訓。 2、辦理會計移交手續 各單位要按照會計移交辦法的要求在200*年12月31日統壹軋賬,註銷原銀行賬戶,統壹於200*年元月5日前辦理完移交手續。 3、各核算單位確定報賬人員 鄉鎮各核算單位要在辦理會計業務移交前,根據單位實際業務量大小,確定壹名具備壹定財會知識、工作認真負責的專職(或兼職)報賬員,具體辦理本單位的會計報賬業務。 4、正式運行 200*年元月1日各鄉鎮會計核算中心集中核算工作正式運行。 5、組織審計 各核算單位進入會計中心集中核算後,其移交的會計賬務由審計部門進行統壹審計,並以審計結論作為會計移交的正式依據。 (二)組織領導 鄉鎮實施會計集中核算工作,涉及部門利益、單位利益和會計人員利益的調整,政策性強,影響面廣,是壹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加強組織領導。縣上成立“LN縣鄉鎮會計集中核算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擔任,副組長由縣財政局局長***、縣紀委副書記、監察局局長***擔任,成員由人勞局局長***、編辦主任**、財政局副局長**、審計局局長***、會計管理局局長***、人行行長***、農行行長***、信用聯社主任***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會計局,****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日常事務管理工作。各鄉鎮也要成立鄉鎮會計集中核算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鄉鎮長擔任,紀檢、財政、金融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具體組織、協調鄉鎮會計集中核算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各鄉鎮財政所,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負責領導小組決定事項的組織實施,負責鄉鎮會計核算中心籌建的有關工作。縣財政局、會計管理局要加強對鄉鎮會計集中核算工作的具體指導。縣級各部門、鄉鎮各單位要充分認識會計集中核算的重要意義,統壹思想,提高認識,采取有力措施,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認真實施,確保全縣鄉鎮推行會計集中核算工作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