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公司、企業在會計核算中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壹)擅自改變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假列報、多報、漏報、少報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二)虛列或者隱瞞收入,延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三)擅自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四)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和分配方式,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五)其他違反國家統壹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指使、唆使或者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以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管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