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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比較

中國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趨同。

(1)從形式上講,我國新會計準則的格式、概念和術語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基本壹致。

⑵在結構和內容上,我國新會計準則體系基本實現了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趨同。該體系實現了趨同,新會計準則包括三個層次:壹是基本準則,涵蓋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中“財務報表編制和列報的框架結構”的基本內容,在整個準則體系中起控制作用;第二,具體標準。除少數準則外,我國38項具體會計準則基本涵蓋了已公布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⑶新會計準則體系在會計基本原則、會計要素計量、會計政策選擇等方面也借鑒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新基本準則中的真實性、有用性、重要性等基本會計原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基本壹致;會計要素的計量屬性包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和公允價值。在會計政策的選擇上,也更多地借鑒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比如存貨準則參考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2號,取消了後進先出法,更能反映存貨的流向。

中國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差異。

新發布的會計準則結合了我國法律環境、市場經濟環境和會計實務的特點,並在征求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意見後,在部分準則中保留了我國的壹些特點。

(1)會計準則定位的差異。在中國,基本準則被定義為部門規章,這是壹種法律規範,其作用比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概念框架更重要。當壹項新業務出現,具體會計準則尚未涉及時,應按基本準則所確立的原則進行處理。如果只是制定會計準則的概念基礎,不構成會計準則,在我國的法律環境下就很難實現其初衷,也很難得到社會公眾和政府監管部門的認可。

⑵在計量屬性方面,會計準則只是有限地引入了公允價值。在新準則體系中,公允價值主要應用於金融工具、投資性房地產、非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債務重組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新準則體系在公允價值的應用上更加謹慎。壹方面,基於目前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狀況,公允價值的可靠性難以保證;另壹方面,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並沒有完全否定歷史成本排序,因此需要慎重考慮公允價值在新中國準則中的應用。

(3)具體準則內容的差異。《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關聯方披露》的主要區別在於對國有企業的處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原本對作為關聯方的國有企業,即政府所有的企業豁免披露,但這壹豁免後來被取消。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第二章第六條規定“僅受國家控制,沒有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在資產減值準備方面,差異主要體現在資產減值是否可以轉回。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AS36是可以轉回的,新中國準則明確規定“已經計提的減值準備不允許轉回”。新會計準則《政府補助》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20號——政府補助的核算和政府補助的披露》的區別有三:壹是範圍不同。中國政府補貼的範圍小於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二是分類不同。新會計準則與IAS20基本相同,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1號-農業(IAS41)對政府補助做了補充分類。第三,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不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對政府補助采用綜合收益法,規定所有政府補助,無論是現金補助還是非現金補助,都應計入損益。中國說了算。對R&D撥款等文件有明確規定會計處理方法的,應以其規定為準(如專項撥款、捐贈、援助等作為資本公積視同國家投資),沒有特別規定的計入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