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單位負責人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單上簽署意見。
3.銷毀會計檔案時,檔案機構和會計機構應當派員監督監銷。
4.銷毀會計檔案前,委托方應根據會計檔案銷毀清單所列內容,對擬銷毀的會計檔案進行核對;
銷毀後,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單上簽名蓋章,並報單位負責人監銷。
擴展數據:
會計檔案銷毀規定:
1.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毀時,由本單位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提出銷毀意見,會同財務會計部門進行鑒定和嚴格審查,並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
2、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非國有企業會計檔案需銷毀的,報單位領導批準後銷毀;
國有企業經企業領導審核並報上級批準後予以銷毀。
3、會計檔案保管期滿,但未了結的債權債務的原始憑證應單獨提取、單獨歸檔,並由檔案部門保管至債權債務清償為止;
施工單位在施工期間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4、檔案銷毀前,應根據《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項目逐壹核對;
各單位銷毀會計檔案時,檔案部門和會計部門應派員監督監銷;
各級主管部門銷毀會計檔案時,同級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應當派員參加監銷;
財務部門銷毀會計檔案時,同級審計部門應當派員監督監銷;
會計檔案銷毀後,經辦人應在“銷毀清單”上簽字,註明“銷毀”字樣和銷毀日期,以示負責。
同時寫出書面的銷售督導報告壹式兩份,壹份給單位領導,壹份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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