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產法(2007年6月1日起實施)與舊破產法有壹些重大的主要區別。會計師事務所人員作為破產管理人,法律知識相對薄弱,必須用心學習和掌握壹些主要的區別。這些主要區別包括:適用範圍不同;不同的破產條件;引入破產管理人制度;引入了破產重整程序等等。
第壹,新破產法適用於所有企業法人,而舊破產法只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
二是舊破產法的破產條件是“企業因經營不善不能清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新破產法的破產條件是:“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三是舊破產法中處理破產企業日常事務的機構是清算組,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新破產法引入了破產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可以是由有關部門、機構人員組成的清算組,也可以是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但在實踐中壹般由律師事務所、集合所、清算所等中介機構擔任。
第四,新破產法引入了破產重整程序,主要規定了重整的提議、起草、內容和有效通過的條件。
此外,作為擔任破產管理人的事務所工作人員,還應當了解和掌握與破產管理人相關的司法解釋或規定,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幹問題的規定(壹)、(二)、(三)》等。
二、做好與債務人、股東、債權人和法院的溝通協調工作。
當債權人申請破產時,債務人的管理層及其股東可能會有抵觸情緒;當債務人申請破產時,債權人往往會有抵觸情緒。因此,會計師事務所作為管理者,要註意分清其中的微妙關系,處理好與管理層、股東、債務人、債權人的關系。此外,所有的破產管理工作都離不開法院和審判長的支持和指導,因此需要與審判長保持暢通的溝通渠道。對於壹些容易引起矛盾甚至可能激化的事情,壹定要請審判長協調,壹定要保持足夠的耐心,否則會激化矛盾或者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我在做破產管理人的時候,也遇到過類似的事件。某房地產企業因為發達的專業市場(門面)適銷對路,資金鏈斷裂,股東很抵觸,被債權人申請破產。此外,他是華僑,因為借錢給原企業股東,被動接手成為股東。他不斷上訪,煽動其他債權人向政府施壓,要求北京媒體“曝光”所謂的破產黑幕,並拒絕在規定時間內向管理人移交資料和資產,給破產管理人帶來了巨大壓力。面對這樣的壓力,作為管理者的筆者並沒有驚慌失措。壹方面,他積極與股東及其管理層協調溝通。另壹方面,他及時將股東情況反饋給審判長和當地政府。經過審判長與當地政府的溝通協調,最終公司將印章、財產及相關材料移交給管理人,使破產管理工作走上正常程序。
三、做好債權的核實和認定工作。
管理人的主要任務之壹是審查申報的債權,編制債權表。但是如何進行復習呢?新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沒有明確的操作細則。從筆者的經驗來看,做好債權的核實認定工作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壹是統壹債權申報表格式和提供資料要求。債權申報表應將本金與應計債權和其他債權分開;債權人申報時,壹定要註意要求債權人說清楚債權總額,已經繳納了多少,沒有繳納多少,便於核實債權;提供的資料主要包括個人身份證明、單位營業執照(或相關證明)、授權人的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債權設立的相關資料等。
第二,雖然會計師事務所對審計比較熟悉,但不建議通過審計來確定債權,因為大部分破產企業都會有大量未入賬的負債,它們之間的關系比較復雜,稍有不同,就會造成債權人情緒化。因此,從筆者與其他機構的交流經驗來看,建議債務人的股東或管理層與債權人相互核對,核實認定債權,即債務人與債權人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確認債權。
三是註意法律法規對破產債權認定的壹些特殊規定。附息債權自破產申請被受理時起停止計息;對於沒有約定利息或者約定利率較高的債權,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確定利息;違約金不視為破產債權,定金違約金不再適用於定金;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發生的費用、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債務人開辦單位未收取的管理費、承包費不作為破產債權等。
四是只有相關收據或合同原件,但無法提供合法身份證明,包括個人身份證、法定代表人委托書、有效營業執照等。,不能認定為債權。
第五,申報的債權應為公司債權,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債務不能認定為破產債權。在例子中,筆者遇到了幾個前來申報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債權的債權人。有的借條(根據文件記載)還寫明了借款人的公司名稱(但未加蓋公章),但未加蓋公章不能認定為破產企業的債權。
第四,應謹慎確定建設項目的優先順序。
對於房地產企業的破產,除了抵押權、質權之外,往往還涉及到“在建工程優先權”和“購買商品房優先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6號)明確規定了上述兩種優先受償權:
第壹,承包人對建設工程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等債權。
二是消費者支付了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對該商品房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第三,建設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應當為建設工程支付的人員報酬、材料等實際費用,不包括因承包人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第四,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在實際審查債權的過程中,管理人應當註意:①相關權利人是否已書面放棄優先受償權(這種情況常見於在建工程抵押給銀行的情況);(2)對於部分已經超過行使優先權期限的債權人,建議通過訴訟確認其優先權。從例子來看,雖然已經超過了行使他們優先權的期限,但只要提起訴訟,法院壹般都會判決承認他們的優先權;(3)行使建設工程優先購買權的範圍僅限於地上和地下建築物,不應包括土地使用權的價值;(4)商品房主要指普通住房,不包括門面、車庫等投資性商業用房。
五、做好債權人會議檢查債權工作。
債權人會議的主要職責之壹是對債權進行核對,核實其是否具有抵押擔保等優先受償權,但對於如何核對卻沒有明確的操作細則。在實踐中,有些破產管理人要求每個債權人逐壹確認其他債權,但效果並不好,因為大多數債權人只會承認自己的,基本上否定其他,所以這種方法不可行。因此,筆者建議,在債權人會議上核對債權時,可以先做好相關準備,如果債權人申報的債權在初審後有所減少,最好與對方溝通,爭取達成壹致。債權人會議召開時,管理人可以先公布經審查的債權清單,供債權人核對債權。債權人對管理人公布的債權(包括自己的債權和其他債權人的債權)有異議的,管理人可以要求其在規定的時間內(壹般在債權人會議召開後15日內)提供有效證據。如果證據充分,管理人會認可他們的主張。管理人認為證據不足的,應當駁回異議。異議被駁回後,異議債權人仍不服的,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債權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在規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的,管理人應當制作債權表,提交人民法院裁定。
此外,破產抵押申請應在債權申報階段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提出,並經第壹次債權人會議核實,核實確認後抵銷。
六、確保破產程序必須合法合規。
會計師事務所作為破產管理人,基於專業實務往往註重實質而非形式(程序),可能導致破產管理程序不按規定操作的風險。因此,會計師事務所在擔任破產管理人時,必須關註破產程序。比如破產文書的制作必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管理人破產程序工作文書樣式的通知(試行)》進行;債權人會議日期提前15天通知;雇用工作人員需要法院的書面指示;資產處置需經債權人會議討論;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金額占無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以上(重整程序等除外)。).
以上六個方面是我認為會計師事務所在做破產管理人的過程中很可能遇到的困惑或者棘手的問題。會計師事務所在擔任破產管理人的過程中還會遇到很多其他非財務或審計方面的問題,這就需要我們會計師事務所工作人員多學習、多實踐,熟悉破產程序和法規,增強溝通協調能力,盡最大努力維護破產企業債權人、股東和員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