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采用哪些方法縮短折舊年限?
企業縮短折舊年限、加速折舊的具體依據和方法是:
壹、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
1.因技術進步導致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如計算機、部分機器設備、與科技相關的固定資產)。
2.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如工業機械設備)。
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采用加速折舊法的,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最小期限為:
(壹)房屋和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船舶、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
(三)器具、工具、家具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為四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會計分錄
1.當收回固定資產時,
借:制造費用(車間固定資產)
銷售費用(銷售部門使用的固定資產)
管理費用(管理部門使用的固定資產)
其他業務成本(租賃固定資產)
貸項: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法的計算公式
1,雙倍余額遞減法
年折舊率= 2 ÷預計使用年限(年)× 100%月折舊率=年折舊率÷65438+2月折舊額=月初固定資產賬面凈值×月折舊率。
2.年總和法
年折舊率=尚可使用年限÷預計使用年限合計×100%月折舊率=年折舊率÷65438+2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凈殘值)×月折舊率如何區分“費用化支出”和“資本化支出”?扣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