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退市是指公司根據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主動向監管部門申請註銷牌照。壹般有以下原因:經營期限屆滿,股東會決定不再續展;股東會決定解散;因合並或者分立而解散;破產;根據市場需求調整結構和布局。
被動退市是指期貨機構被監管部門強制吊銷許可證,壹般是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經營不善導致重大風險。
擴展數據:
法規:
《公司法》第157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上市:
(1)公司總股本及股權分布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
(二)公司未按規定披露其財務狀況,或者在財務會計報告上作虛假記載;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第158條:發現有前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造成嚴重後果的,或者有前條第(六)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壹,不能限期消除,不符合上市條件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上市。
公司被依法解散、被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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