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地方考委)是地方註冊會計師考試的領導機構,地方考委辦公室(以下簡稱地方考辦)設在當地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第三條全國考試委員會組織和領導全國統壹考試,確定考試組織原則,制定考試工作方針政策,審定考試大綱,確定考試命題,處理考試組織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地方考試委員會的工作。全國考辦負責組織實施考試工作,並指導各地考辦的工作。
地方考試委員會貫徹執行全國考試委員會的規定,組織領導本地區的考試工作。地方考試辦公室負責組織本地區的考試工作。第四條具有會計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中國公民,可以報名參加考試。
具有會計或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可申請免試部分科目。第五條考試科目為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經濟法和稅法。
考試範圍在國家考試委員會發布的考試大綱中確定。第六條考試方式為閉卷和筆試。第七條報名人員報名時應當繳納報名費。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本著收支平衡的原則核定,報名費包括每科10元的試卷費。試卷費由地方考辦匯給國家考辦,用於命題和試卷的印制、分發和閱卷等費用。第八條報名時限在全國考委發布的《報名指南》中公布,地方考委據此確定當地具體報名日期並向社會公布。第九條報考人員可以在壹次考試中同時報考五個科目,也可以選擇報考部分科目。第十條國家考辦根據考試大綱組織編寫出版考試指導材料和相關參考資料,由各地考辦征訂發放。
國考辦根據需要舉辦全國教師培訓班。各地考辦可根據全國教師培訓班教授的內容,在本地區舉辦考前輔導班。
嚴禁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以國家或地方考試委員會、考試辦公室、考試委員會委員或考試命題專家的名義編寫出版考試輔導材料及相關參考資料,舉辦考前輔導課,或轉載、復制國家考試辦公室編寫出版的考試輔導材料及相關參考資料。第十壹條每次考試的具體時間在《報名指南》中確定。第十二條。每科考試采用百分制,60分為合格分數線。第十三條試卷由全國考試辦公室集中組織評閱,考試成績由全國考試委員會公布,由地方考試辦公室復核後通知考生。第十四條考試合格者,由全國考試委員會頒發普通合格證書。取得普通資格證書的人員,可以申請加入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第十五條全國考委及其辦公室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的考試組織規則。第十六條中國註冊會計師考試按照對等原則對外開放,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全國考委會負責解釋。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1999年2月5日